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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法業主自治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0 22:47:15

物業法業主自治(将業主備注為刁民)1

資料圖:北京某小區。新京報記者 曹晶瑞 攝

據九派新聞報道,10 月 24 日,湖南長沙一小區業主突然發現,業主群中管家發的一個表格上自己被标上了“刁民”的标簽。網傳圖片顯示,在物業制作的表格上,還有業主被标注“群内負面發言多”“各種不滿意”“喜歡投訴”等字樣。随後,涉事管家稱,備注是上任管家填寫的,自己不小心發錯群了,懇請原諒。小區物業一工作人員也表示,此事是前任管家所為,不是公司行為,已一戶戶道歉。

若不是涉事管家粗心、“手滑”,将本該發給大管家的“滿意度調查表”錯發在業主群,一些業主可能永遠也不知道,自己不僅被物業當成了“敏感客戶”,還被貼上了污名化标簽。此事之所以迅速引發熱議,不隻是因為“刁民”這個詞太刺眼,還因為不少網友從中看到了自家小區物業的影子。

作為一個帶有濃厚封建色彩的詞彙,所謂“刁民”,是舊時官吏對不聽管束百姓的蔑稱。在現代社會,“刁民”這種已經退出曆史舞台的稱呼本不該出現,更不該出現在物業公司的表格裡。如此對待客戶,服務意識何在?

物業與業主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雙方依照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對于物業的工作,業主們有打差評的權利。把業主的“不滿意”“投訴”視為眼中釘、肉中刺,給部分業主貼上“刁民”等污名化标簽,這與物業公司的身份極不相符,與物業服務的工作性質極不相符。

既然業主花錢選聘了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就應依照約定努力搞好服務,即使出現糾紛,也要以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徑解決,背着業主搞小動作、洩私憤,于人于己皆無益處。

物業法業主自治(将業主備注為刁民)2

湖南長沙一業主群中,物業管家發的表格将業主标上了“刁民”的标簽。截圖來自社交媒體

更令人費解的是,意外出醜後,物業公司非但沒有擺正自身位置,反思服務意識的淡薄,反而極盡“甩鍋”之能事。其實,不管備注是前任管家填的還是現任管家寫的,物業公司都要對此承擔責任,因為将業主備注為“刁民”是職務行為,而非員工個人行為。有律師指出,将業主标注為“刁民”,涉嫌侵犯業主的名譽權,也違背了合同約定,業委會可以要求更換物業公司或降低物業費。

無獨有偶,今年1月,杭州餘杭某小區物業的“買菜群”裡,有人誤發一份名為《小區特殊業主名單》的文件。文件顯示,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了标簽化注釋,這些标簽不僅包括“現業委會”“原業委會”等字樣,還含有“刺頭”“反對派”等明顯具有貶義色彩的詞彙,引起業主們的強烈不滿和不安。涉事物業公司随即進行道歉、整改。

管理意識太強、服務意識不足,是物業服務行業長期存在的共性問題。分析近年來剪不斷、理還亂的物業糾紛,不難發現很多矛盾都是因為物業公司重管理輕服務、颠倒主次關系造成的。

如果物業公司能正确認識自己的位置、身份,從“管理型”轉向“服務型”,很多糾紛并不難解決,更不會出現将業主标注為“刁民”“刺頭”的荒唐現象。

撰稿/陳廣江(媒體人)

編輯/徐秋穎

校對/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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