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訴訟證據?時代飛速發展的今天,微信聊天軟件促進了人們的交流,讓人們原不方便當面表達的話語用文字形式去訴說但當聊天雙方出現矛盾、分歧時,這些聊天記錄往往成為了訴訟程序的重要證據,對需訴訟的案件事實認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可微信的聊天記錄如何才能作為訴訟中的證據,獲得法院支持呢?,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微信聊天記錄訴訟證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時代飛速發展的今天,微信聊天軟件促進了人們的交流,讓人們原不方便當面表達的話語用文字形式去訴說。但當聊天雙方出現矛盾、分歧時,這些聊天記錄往往成為了訴訟程序的重要證據,對需訴訟的案件事實認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可微信的聊天記錄如何才能作為訴訟中的證據,獲得法院支持呢?
案件回顧
案例一
微信聊天記錄與轉賬憑證形成證據鍊 債權人訴求獲法院支持
朱某與劉某是同事關系。2019年10月29日,劉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朱某借款,朱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4000元、支付寶轉賬支付500元的形式将借款支付給了劉某。後朱某向劉某催促還款,劉某通過微信轉賬記錄償還了2700元後,剩餘1800元的借款劉某至今未還。朱某經多次催讨無果,遂向英德市人民法院訴請處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中,朱某借錢給劉某雖然沒有打借條,但是朱某提供與劉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記錄了雙方之間溝通借款及催讨款項的經過,整套聊天記錄内容完整,借貸及催款的意思表示清晰。并且朱某可提供與微信聊天記錄相對應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電子回單,所有憑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鍊,證明雙方之間借貸事實确實存在。因此,朱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作為訴訟證據法院可以采信。據此,朱某訴請劉某償還尚欠的1800元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聊天記錄不能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戀人間轉賬訴求被駁回
劉某與陳某曾為戀人關系,在戀愛過程中,劉某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給陳某,金額從30元至1萬元不等,陳某亦多次向劉某轉賬,金額從13.14元至1000元不等,分手後劉某打印其與陳某之間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訴至法院,要求陳某還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中,聊天雙方使用的是網名,另劉某未提交證據證明該交易明細中的交易對方“陳某”與當事人陳某為同一人,且該交易明細僅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款項交付行為,不能證明其主張的款項存在借款合意。劉某并沒有提供與之對應的相關人員的真實身份信息,且微信聊天記錄的内容隻是部分剪輯,故對聊天記錄内容不予認可。同時,劉某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據此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英德法院解決兩起“塵封”多年的執行難案件
近段時間以來,在英德法院執行法官的調解和推動下,相繼解決兩起時隔多年的執行難案件,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失信出行受限時隔多年被執行人主動還款
“法官您好,我願意履行義務,還清執行款,可以盡快把我和我兒子從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上撤銷下來嗎?”2020年7月9日,因長期購票受限的失信被執行人江某主動聯系英德法院執行法官,主動要求履行法律義務。
據悉,2013年12月,江某兒子(事發時為未成年人)駕駛無号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英德市石灰鋪鎮沙寨往S347線方向行駛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何某駕駛的無号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何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因事故發生後,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緻意見,2014年3月,何某遂将江某及其兒子告上了法院。經英德法院調解後,雙方達調解協議:江某及其兒子賠償何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30000元。江某當庭支付了3000元後,剩下27000元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無奈之下,2014年6月,何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江某認為自己不應該賠償這麼多金額,便常常規避執行,拒不與執行法官見面和電話聯系,且經查,其名下亦無可供執行的财産,鑒于江某的失信行為,執行法官決定對其采取措施,将江某及其兒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系統。
2020年7月9日,時隔6年之後,江某兒子早已成年許久,因失信影響,其與兒子均不能購買動車票,出行受到限制。考慮到兒子如今成年,擔心“黑名單”以後還會影響到兒子結婚、就業等問題,江某最終主動聯系了執行法官,要求主動履行拖延了7年之久的賠償義務。
拖欠13年的執行款現場支付雙方當事人終和解
無獨有偶,範某與鄧某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案件,“塵封”了近13年後,近日也在英德法院執行法官的調解下執結。
據悉,2007年,仍是未成年人的範某駕駛轎車外出與鄧某家屬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鄧某家屬死亡,該案經英德法院判決範某及其父母需賠償鄧某各項損失11萬餘元及相關利息。範某及其父母當時因生活拮據,且不知道因失信不執行會造成巨大的生活困擾而逃避執行,鄧某遂向英德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于2007年8月3日立案執行。自2007年8月起,執行法官多次與範某嘗試取得聯系,多方查詢其可用于執行的相關财産,均無果。直至2020年6月,範某因生活一直受限,對生活造成了巨大影響,且現已有能力支付案款,幾經周折,通過多方聯絡,聯系到執行法官,表示希望執行法官做“橋梁”聯系申請執行人鄧某,向鄧某緻歉并支付執行案款。
經執行幹警電話聯系,雙方當事人到達英德法院進行調解。即使時隔多年,提及此事時,申請執行人鄧某情緒仍較激動,經執行幹警長時間安撫、調解,最終鄧某同意被執行人範某提出的方案,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範某當場通過銀行轉賬、現金的形式給付16.5萬元給申請執行人,英德法院亦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範某采取的失信被執行人措施。至此,這一件時隔13年的案件終于得以解決。
采寫:清遠日報記者 鐘履雙 通訊員 包翠婷 吳婷婷 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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