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際貿易形勢日益複雜,折扣成為了進口環節中确定交易價格的一種重要形式。由于折扣方法和實現形式五花八門,企業往往在進口貨物的價格申報過程中摸不着頭腦。
今天,發布君就來給大家說說折扣這件事。
首先,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确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13号)第七條的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在實際貿易過程中,各種形式的商業折扣影響着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也就是說影響着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這就導緻被估貨物的完稅價格也同樣存在差異。
發布君這就來說一說最為常見的四種商業折扣形式,以及海關在存在折扣的情況下如何審定完稅價格。
如果買方在進口申報前,或者在海關确定完稅價格前已經确定現金折扣的,海關将以其實際支付的款項确定完稅價格;
如果買方在進口申報前,或者在海關确定完稅價格前仍未實現現金折扣的,則海關将以交易總金額确定完稅價格,而不會再從交易總金額中扣除現金折扣部分。
需要了解的是,數量折扣是買賣雙方确定交易價格的前提條件。在存在數量折扣的情況下,如果有證據表明,賣方的數量折扣要約是針對所有存在購買意向的購買人,而不是僅針對某一家特定買方的,則該數量折扣符合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應為貨物享受折扣以後的價格,海關應根據貨物享受折扣以後的價格确定完稅價格;否則該折扣海關将不予接受,并按照不含折扣的價格确定完稅價格。
數量折扣通常隻發生在本次交易環節,如果由于買方的曆史購買數量,或未來預計的購買數量而發生數量折扣的,則需根據情況分别處理。
鑒于在實物折扣的情況下,買方獲得了賣方免費贈送的貨物,卻不承擔支付對應的貨币對價的義務。因此,實物折扣中免費贈送的貨物不構成銷售行為,不存在成交價格,海關将采用其他估價方法确定免費贈送部分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需要明确的是,以補償折扣名義從中扣減的部分屬于成交價格中的應付價格,應當合并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此外,如果賣方要求買方代為承擔在我國境内發生的廣告費用,同時從交易價格中扣除上述費用的,則同樣适用上述的處理規定。
上述幾個商業折扣中,數量折扣最為常見,下面,發布君就給大家舉一個例子:
例如:
有證據表明賣方對在某一時期内(例如一個會計年度)購買的貨物給予以下數量折扣:
1~9件:無折扣
10~49件:5%的折扣
50件及以上:8%的折扣
一
第一種情形:買方B購買并一次進口了27件貨物。發票價格反映了5%的折扣。
第二種情形:買方C一次性購買了27件貨物,價格反映了5%的折扣。但所購貨物分3批進口,每批9件。
在上述兩種情形下,海關估價都應以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為基礎确定完稅價格,即以扣除了5%的數量折扣後的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二
買方B在購買并進口了27件貨物後,又在同一會計年度購進了42件貨物(購買量達到了69件)。第二次購42件貨物時,買方B得到的價格反映了8%的折扣。
當購買數量達到69件,賣方給予8%的折扣是賣方确定交易價格的一貫做法,構成了被估貨物成交價格的基礎。因此,應以進口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為基礎确定完稅價格,即以扣除了8%的數量折扣後的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三
買方B在購買第一批27件貨物時,聲稱其全年的購買數量将超過50件,并為此要求獲得8%的折扣。賣方同意了其要求,并在銷售價格中給予了8%的折扣。
由于本次交易及曆史交易的購買數量均未達到折扣表的規定,在确定完稅價格時,海關隻能接受其購買數量符合折扣表的部分,即隻能接受其5%的折扣,額外的折扣部分不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在缺乏客觀證據的情況下,未來預計發生的數量不應成為确定數量折扣的因素。
轉自:海關發布
發布: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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