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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基本知識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24 03:40:17

食品安全基本知識?  【要點提示】  食品安全标準可以分為實質性安全和形式性安全,對此應當從嚴把握,以形式性安全為辨别标準,生産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形式性安全标準的,生産者或銷售者即應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寶雞市某超市公司  2016年3月20日20時許,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買迪士尼壓片糖果1盒,價值4.8元次日發現商品生産日期為2015年3月19日,保持期為一年,商品超過保質期一天時間原告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4.8元,并懲罰性賠償1000元  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十)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見《食品安全法》将保質期納入了食品安全标準範圍,明令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被告作為産品經營者,對所售産品的質量有謹慎審查義務,隻要盡到日常職責即能發現所售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現被告未能證明其存在無法知曉保質期的情形,應當推定明知食品超過保質期而仍然銷售,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貨款4.8元,賠償1000元判決生效後,被告自動履行了判決内容  【評析】  本案在評議過程中出現以下争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侵權賠償領域以“填平”原則為基礎,以“懲罰”賠償為例外懲罰性賠償原則不符合按勞分配的憲法原則,總體适用上要采取抑制态度《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糖果》從污染物限量、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等方面做出了技術性規定,隻有污染物、微生物、添加劑等超标,威脅危害人體健康時,才能認定為不安全的食品,判令進行懲罰性賠償本案糖果過期一天,尚不可能變質腐爛,對人體造成危害,隻是可能不再符合質量标準不能混淆質量标準與安全标準的概念,在質量标準與安全标準之間存在一定過渡地帶,可以稱之為灰色食品地帶,生産銷售灰色食品并不必然承擔食品安全法領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隻須承擔買賣合同上的違約責任即可  另一種觀點如同判決理由,認為立法對食品安全采取嚴格主義标準,食品安全不僅僅指食品的内在質量,還包含形式安全标準法律明确禁止銷售過期食品,說明立法推定過期食品為不安全的食品,生産銷售過期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  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争議必須厘清兩個問題,一是食品安全标準的概念、二是懲罰性賠償的适用原則  一、食品安全标準的理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有兩個方面要求,一是無毒無害,二是營養有效而在現實消費領域,如果要讓普通消費者判别食品是否實質安全,必然面臨許多困難包括:1、專業知識複雜性污染物、添加劑是否超标,營養物質是否達标,必須借助于專業的檢測人員和實驗設備才能完成,成本高昂;2、損害結果隐蔽性有些食物中毒是日積月累形成的,短時間無法辨别,長時間又無法确定因果關系;3、損害結果的嚴重性一旦食用到毒害食品,遭受的都是身體上的損害,遠比财産損害要嚴重的多,且大多損害結果具有具有不可逆性,譬如“毒奶粉”事件造成的“大頭娃娃”和嬰兒腎衰竭等可見要讓普通消費者從實質無害有營養角度判别食品是否安全基本不可能,不能有效發揮法律的懲罰作用和預防價值為了便于甄别,《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标準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中的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标簽、标志、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産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标準的内容”該條提出了與食品安全不同的一個概念,即“食品安全标準”,并列舉性規定了食品安全标準包括的範圍顯然除過實質無毒無害有營養以外,還從标識、衛生、質量等方面提出了形式性的标準要求食品安全标準擴大了法律概念的外延,給普通消費者提供了一個從形式标準角度判别食品是否安全的途徑,有利于充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必須建立這樣一個概念,即食品安全不等于食品安全标準,實質安全食品,如果從外觀形式不符合标準要求,同樣可以認定為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原則适用前提是“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而不是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損害本案中,超市所售食品超過了保持期一天,普通消費者從形式标準角度對該食品安全産生了合理懷疑,且銷售過期食品為《食品安全法》所明令禁止,故可以認定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生産經營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  司法實踐中,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食品的行為,有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兩種法律責任筆者認為,鑒于行政機關具有強大的公權力和專業水平,在行政處罰類案件中,對食品安全标準可以從嚴掌握,注重食品實質性是否有毒有害或是營養達标,而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從寬掌握,允許并支持消費者從形式标準角度提出質疑  二、懲罰性賠償的适用原則  本案事實類同于“王海打假”對于該現象曾引發了“刁民”還是“奸商”的持續争議甚至一度時期司法實踐中以“知假買假”者明顯不是生活消費為目的,而否認其 “消費者”主體資格,進而将其排除在消費法律關系之外司法必須切近于解決社會實際問題近年來,“蘇丹紅”、“地溝油”、“毒奶粉”、“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生,範圍之廣、損害之惡已經讓普通群衆達到談“食”色變的地步,問題的嚴重性已經遠遠超過王海等人道德争議對社會所産生的影響兩相權衡取其輕,我們應當看到目前環境中王海等人在打假方面的積極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支持此種行為該觀點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所确定  懲罰性賠償原則的适用還存在以下争議:1、損失的認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以消費者存在“損害”為前提有觀點認為,本案原告購買果片後并未實際食用,無損害後果,不能适用懲罰性賠償;2、“明知”的責任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明知而為”,有觀點認為本案原告必須證實超市明知果片過期而仍舊銷售,否則應當認定超市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既然司法實踐應當支持“王海打假”行為,那麼對“損害”和“明知”均應當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理解具體來說 “損害”應當作廣義理解,擴大到财産損失方面當食品不符合安全标準時即失去了商品的使用流通價值,消費者為購買食品所支付的對價便成了一種财産損失在無人身損失的情況下,賠償可以财産損失為标準計算如果要讓消費者證明經營者是否處于“明知”狀态,明顯存在舉證困難經營者應當對所經營商品盡謹慎審查義務,其所經營食品不符合安全标準時,我們首先應當推定其未定到該義務,處于一種“明知”狀态,将“非明知”的舉證責任分配于經營者(作者單位:陝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食品安全基本知識?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食品安全基本知識(淺議食品安全的判定标準)1

食品安全基本知識

  【要點提示】  食品安全标準可以分為實質性安全和形式性安全,對此應當從嚴把握,以形式性安全為辨别标準,生産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形式性安全标準的,生産者或銷售者即應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寶雞市某超市公司。  2016年3月20日20時許,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買迪士尼壓片糖果1盒,價值4.8元。次日發現商品生産日期為2015年3月19日,保持期為一年,商品超過保質期一天時間。原告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4.8元,并懲罰性賠償1000元。  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十)标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見《食品安全法》将保質期納入了食品安全标準範圍,明令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被告作為産品經營者,對所售産品的質量有謹慎審查義務,隻要盡到日常職責即能發現所售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現被告未能證明其存在無法知曉保質期的情形,應當推定明知食品超過保質期而仍然銷售,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貨款4.8元,賠償1000元。判決生效後,被告自動履行了判決内容。  【評析】  本案在評議過程中出現以下争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侵權賠償領域以“填平”原則為基礎,以“懲罰”賠償為例外。懲罰性賠償原則不符合按勞分配的憲法原則,總體适用上要采取抑制态度。《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糖果》從污染物限量、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等方面做出了技術性規定,隻有污染物、微生物、添加劑等超标,威脅危害人體健康時,才能認定為不安全的食品,判令進行懲罰性賠償。本案糖果過期一天,尚不可能變質腐爛,對人體造成危害,隻是可能不再符合質量标準。不能混淆質量标準與安全标準的概念,在質量标準與安全标準之間存在一定過渡地帶,可以稱之為灰色食品地帶,生産銷售灰色食品并不必然承擔食品安全法領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隻須承擔買賣合同上的違約責任即可。  另一種觀點如同判決理由,認為立法對食品安全采取嚴格主義标準,食品安全不僅僅指食品的内在質量,還包含形式安全标準。法律明确禁止銷售過期食品,說明立法推定過期食品為不安全的食品,生産銷售過期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  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争議必須厘清兩個問題,一是食品安全标準的概念、二是懲罰性賠償的适用原則。  一、食品安全标準的理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有兩個方面要求,一是無毒無害,二是營養有效。而在現實消費領域,如果要讓普通消費者判别食品是否實質安全,必然面臨許多困難。包括:1、專業知識複雜性。污染物、添加劑是否超标,營養物質是否達标,必須借助于專業的檢測人員和實驗設備才能完成,成本高昂;2、損害結果隐蔽性。有些食物中毒是日積月累形成的,短時間無法辨别,長時間又無法确定因果關系;3、損害結果的嚴重性。一旦食用到毒害食品,遭受的都是身體上的損害,遠比财産損害要嚴重的多,且大多損害結果具有具有不可逆性,譬如“毒奶粉”事件造成的“大頭娃娃”和嬰兒腎衰竭等。可見要讓普通消費者從實質無害有營養角度判别食品是否安全基本不可能,不能有效發揮法律的懲罰作用和預防價值。為了便于甄别,《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标準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中的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标簽、标志、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産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标準的内容。”該條提出了與食品安全不同的一個概念,即“食品安全标準”,并列舉性規定了食品安全标準包括的範圍。顯然除過實質無毒無害有營養以外,還從标識、衛生、質量等方面提出了形式性的标準要求。食品安全标準擴大了法律概念的外延,給普通消費者提供了一個從形式标準角度判别食品是否安全的途徑,有利于充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必須建立這樣一個概念,即食品安全不等于食品安全标準,實質安全食品,如果從外觀形式不符合标準要求,同樣可以認定為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原則适用前提是“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而不是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損害。本案中,超市所售食品超過了保持期一天,普通消費者從形式标準角度對該食品安全産生了合理懷疑,且銷售過期食品為《食品安全法》所明令禁止,故可以認定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生産經營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  司法實踐中,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食品的行為,有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兩種法律責任。筆者認為,鑒于行政機關具有強大的公權力和專業水平,在行政處罰類案件中,對食品安全标準可以從嚴掌握,注重食品實質性是否有毒有害或是營養達标,而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從寬掌握,允許并支持消費者從形式标準角度提出質疑。  二、懲罰性賠償的适用原則  本案事實類同于“王海打假”。對于該現象曾引發了“刁民”還是“奸商”的持續争議。甚至一度時期司法實踐中以“知假買假”者明顯不是生活消費為目的,而否認其 “消費者”主體資格,進而将其排除在消費法律關系之外。司法必須切近于解決社會實際問題。近年來,“蘇丹紅”、“地溝油”、“毒奶粉”、“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生,範圍之廣、損害之惡已經讓普通群衆達到談“食”色變的地步,問題的嚴重性已經遠遠超過王海等人道德争議對社會所産生的影響。兩相權衡取其輕,我們應當看到目前環境中王海等人在打假方面的積極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支持此種行為。該觀點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所确定。  懲罰性賠償原則的适用還存在以下争議:1、損失的認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以消費者存在“損害”為前提。有觀點認為,本案原告購買果片後并未實際食用,無損害後果,不能适用懲罰性賠償;2、“明知”的責任。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明知而為”,有觀點認為本案原告必須證實超市明知果片過期而仍舊銷售,否則應當認定超市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既然司法實踐應當支持“王海打假”行為,那麼對“損害”和“明知”均應當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理解。具體來說 “損害”應當作廣義理解,擴大到财産損失方面。當食品不符合安全标準時即失去了商品的使用流通價值,消費者為購買食品所支付的對價便成了一種财産損失。在無人身損失的情況下,賠償可以财産損失為标準計算。如果要讓消費者證明經營者是否處于“明知”狀态,明顯存在舉證困難。經營者應當對所經營商品盡謹慎審查義務,其所經營食品不符合安全标準時,我們首先應當推定其未定到該義務,處于一種“明知”狀态,将“非明知”的舉證責任分配于經營者。(作者單位:陝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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