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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手機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6-16 14:36:55

買手機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新手機音量太小)1

“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貨”的情況,

是市民網購時經常會遇到的。

日前,海珠區街坊楊先生網購一台手機并激活試用後,

因覺得手機音量太小欲退貨,但遭商家拒絕。

楊先生一氣之下将商家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款。

遇到這種情況時,

法院是否會支持市民的訴求呢?

案件背景

新手機音量過小

買家退貨遭拒

上海中聯(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海幢街社區法律顧問張振仕是該案的受理律師之一。他告訴記者,楊先生在某知名網購平台購買了一台價值1萬元的新手機,手機到貨後,楊先生激活試用後發現手機音量過小,很不滿意,當天便申請了退貨退款。

但是,楊先生的退貨申請很快被平台拒絕了。楊先生又提交了兩次申請,但均被平台以“手機已激活啟用”為由拒絕退貨。楊先生認為,自己隻是激活手機,但手機外觀沒損壞,并不影響再次售賣。

該平台商家則認為,商品的詳情頁面、确認訂單頁面均明确告知消費者,手機激活後不适用“7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該完好,手機的三包期限自激活之日就開始計算,激活後隻能按照二手機銷售。而二手機和全新機的售價、銷路差距均較大,因此激活後的手機不應視為完好的商品。

由于雙方協商不成,楊先生唯有訴至專門受理網絡案件的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商家全額退款。

律師建議

收貨後不要急着聯網

或點擊相關軟件

法院認為,楊先生購買的手機産品頁面上有提示手機激活後“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平台商家在涉案商品的交易頁面用顯著字體對該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商家關于退換貨的規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楊先生收到手機後即拆除外包裝并且激活使用,再行主張“7天無理由退貨”,缺乏依據,故不予支持。

作為該案受理律師之一,上海中聯(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海幢街社區法律顧問張振仕提醒市民,網購電子産品時,大部分商家都會備注産品激活後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但大多數消費者拿到産品後,都會第一時間拆箱驗貨并開機檢查,而多數電子産品在開機聯網後即自動激活。

作為普通消費者,如果不開機聯網就無法知道産品是否存在故障,而且大部分産品介紹頁面為通用配圖,與實際産品的外觀、型号、配置可能存在一定差異。

為此,張振仕建議,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前提是消費者拆封查驗時也要保證商品完好。因此,消費者網購手機、相機等電子産品時要格外謹慎。

張振仕建議,收到網購電子産品後,消費者要第一時間拆箱驗貨,檢查産品的外觀是否有損傷或劃痕等,同時用手機拍攝拆箱驗貨的視頻,以證明外觀的損傷并非消費者人為所緻。同時,不要急着将電子産品聯網或點擊相關軟件,可以簡單開機查看鍵盤、觸控等是否存在問題。保留産品外包裝,如發現問題方便退換貨。

法律條文

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

(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

(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緻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第九條規定,對超出查驗和确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緻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

其中電子電器類判定具體标準為: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制性産品認證标志、指示标貼、機器序列号等,有難以恢複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迹,或者産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迹。

(信息時報 記者:蔡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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