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與公司停止合作,與公司合開的淘寶店還能否保住?
案件事實
被告小劉擁有實名注冊并開通達人功能的淘寶賬戶。2017年原告杭州優娃公司與被告小劉簽訂《主播合同書》,聘請小劉為自己頻道的簽約主播,約定雙方共同經營店鋪旺旺号XXX224,甲方擁有店鋪股權30%,乙方擁有店鋪股權70%。後小劉的前述淘寶賬号的達人功能與優娃公司綁定,原告作為機構可獲得達人相關數據的查看權限。
因合作破裂,2019年小劉就其與優娃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傭金等。優娃公司提起反訴,要求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等。期間,優娃公司提起訴訟,稱小劉實名注冊、主播昵稱為“楊楊總裁”賬号屬于雙方共同經營的淘寶賬号,該賬号具有較大的财産價值,請求将該賬号進行分割或者歸己方所有。
判 決
駁回原告杭州優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争議焦點
優娃公司是否有權就昵稱為“楊楊總裁”的淘寶賬号主張權利?
判決解讀
1.确定店鋪歸屬應當看注冊人。
該淘寶賬号系小劉實名注冊,後開通達人功能從事直播業務,該淘寶賬号由小劉享有。優娃公司稱案涉賬号系其與小劉共同注冊,因依據不足,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直播推廣合同約定的是賬号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雙方簽訂合同将小劉的直播賬号與優娃公司綁定,通過直播帶貨、V任務等獲得收益并分成。合同中約定優娃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為宣傳推廣頻道享有無償使用小劉實名淘寶直播賬号的權利,因雙方直播合同已經解除,優娃公司不再享有上述使用權。優娃公司以直播推廣合同的約定證明自己擁有賬戶,是對合同内容的誤讀,法院不予支持。
3.單純的運營管理行為不能使公司獲得賬戶。
雙方簽訂合同後,優娃公司通過運營管理提高劉楊該直播賬号的粉絲人數,從而提高直播活動中的商品銷售數量進而獲得收益并分成。在履行合同期間,優娃公司的确投入了成本,因此也享有相應的收益。雙方對于上述權利義務以及相關的違約責任在《主播合同書》中已經做出了明确的約定,但對小劉注冊的淘寶賬戶并未重新約定歸屬,優娃公司并不能因其前期投入而獲得上述淘寶賬戶的所有權或對上述賬戶進行分割的權利。
對商業實踐的啟示
與淘寶主播合作,利用直播“引流”增加店鋪人氣、促成交易已成為常規的商業模式。店鋪需要主播的号召力增進交易,主播也依托于店鋪的交易實現流量變現。本案中主播小劉帶着自己的淘寶賬戶與優娃公司簽約,約定的履行期内合作破裂,不僅面臨着違約賠償訴訟,還差點丢掉了自己的店鋪。因此,在商務往來中必須提高法律意識,尤其是個人與機構簽訂履行合同時,應事前引入專業人士的服務,切實保護自己的權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020)浙0110民初13366号
聲 明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本公衆号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解讀,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着公衆号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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