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中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兄妹三人緻親生父母死亡的故意傷害案。2017年,山東省商河縣一村莊兄妹三人懷疑父母遭“黑魚纏身”,、采用“喝黃符”、“摔砸啤酒”、“玻璃碎片劃十字”等方式為父母“驅鬼”,緻使父母死亡。
38歲的兒子王甲(化名)見母親楊某精神時有異常,便同兩個妹妹王乙(化名)、王丙(化名)從民間找神婆為母親楊某“看病”。兄妹三人按神婆囑咐,先強迫母親喝下“黃符”,又對母親采用白酒搓身等方式為其“驅鬼”。“驅鬼”期間,王甲為控制母親反抗,用手捂壓其口鼻,最終導緻母親窒息身亡。
事後,兄妹三人又以為“小鬼”轉嫁到父親身上,三人強力将父親控制,先後在王父身邊摔砸大量瓶裝啤酒,逼迫其生吃辣椒,掐其頸部,用玻璃碎片在其腳部、腹部劃割十字等方式進行“驅鬼”,最終導緻王父因外來暴力誘發心髒病而死亡。
經查,事發當天,王甲曾于當地批發部購買了10包啤酒和5個打火機。下午王甲慌慌張張來到鄰居家,稱自己“把爹娘全殺了”,讓鄰居幫忙報警。
王甲兄妹三人好心為父母“驅鬼”,卻導緻父母死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經山東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王甲兄妹三人均無精神病,作案時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并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兄妹三人按神婆囑咐,采用傷害方式對父母進行強制治療,導緻父母死亡。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呢?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隻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其中有一種情形,被稱為“迷信型殺人案件”,指當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為治病求壽、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種手段緻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本案情形與“迷信型殺人案件”很像,兄妹三人基于迷信思想,按神婆指示,強迫母親楊某喝“黃符”,又對母親以白酒搓身,但這些行為并不足以發生死亡的結果。
母親楊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窒息,因王甲想控制母親反抗,用手捂壓口鼻所緻。王某控制母親的目的是為了給母親“驅鬼”治病,而不是殺害她。本案楊某沒有殺人的故意,雖然導緻了母親死亡的後果,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本案王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髒病,王甲兄妹三人雖采用了傷害的方式,強迫王父治療,但其目的都是為了治病,不是殺人。雖然發生了王父死亡的後果,但三人沒有殺人的故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緻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王甲在為母親“治病”過程中,用手捂壓其口鼻,導緻母親窒息身亡。捂壓口鼻緻人死亡,屬于故意傷害,王甲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王甲兄妹三人在為王父“治病”過程中,掐其頸部,用玻璃碎片在其腳部、腹部劃割十字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三人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王甲緻二人死亡,王乙、王丙緻一人死亡,兄妹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王父死後,王甲委托鄰居報警,自己在現場等候,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乙、王丙歸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态度較好,構成坦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考慮本案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兄妹三人的真誠悔過得到了親屬的諒解,依法可對三人從輕處罰。最後濟南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别判處王甲有期徒刑14年,王乙、王丙各10年。
很多農村可能都存在封建迷信思想,也許是為了給病人尋求一個心裡安慰,畢竟心态是做好的藥。但如果需要對病人以傷害的方式治病,我們提醒您切勿聽信,傷害行為不僅治不了病,還可能治死人。本案王甲兄妹三人,就是因相信封建迷信思想,活活害死了父母。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故事。懷孕的妻子大出血去醫院,丈夫無證駕駛給民警下跪,能免于處罰嗎
因生活困難,親爹娘送走親生兒獲取8萬元報酬,構成拐賣兒童罪
親朋好友一起聚會喝酒莫貪杯,因喝酒緻死,酒友要承擔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