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9000元的顯卡在快遞運輸途中損壞,即便購買了保價服務,德邦快遞定損組一開始隻願賠付200元;花6600餘元購買的永生花和床墊,同樣在運輸中損毀,即便購買了1萬元的“原價保賠”服務,德邦快遞隻願賠600元…… 如果隻賠這麼少,快遞保價服務的意義在哪裡?快遞公司自行定損過程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如何保證結果的公正性?消費者碰到不合理的保價理賠,又該如何維權?
9000元的顯卡快遞時損壞隻賠200元?
9000元顯卡損壞隻賠200元
今年1月初,楊女士因為搬家的緣故,通過德邦快遞将自己的電腦主機從北京運往長春,這台電腦是楊女士去年10月花費1.4萬餘元購入的。
為安全起見,楊女士特地囑咐快遞員要好好包裝:“快遞員問我東西值多少錢以後,讓我最好買個理賠險。”
當天,快遞員用木架将主機打包固定,而楊女士也支付了225元快遞費,其中包含64元保價服務,保價金額為1萬元,快遞員表示隻要東西在運輸途中壞了,理賠險就會生效。
很快,電腦機箱就運到了楊女士家中,可是一拆箱,楊女士發現不對勁。
她發現電腦機箱的外殼有明顯的凹陷,而且将主機連上電源、顯示屏後,始終無法開機。
經過一番檢查,楊女士看到主機外殼凹陷的位置,正是顯卡的位置,而電腦無法開機,和顯卡損壞的情況也不謀而合,此外,機箱裡一些内存條也有不同程度的破損。
我去電腦城找人檢查,他們說是顯卡壞掉了。
楊女士直言,整個電腦主機,最值錢的就是這張顯卡,現在市場價單買的價格大約在9千元左右。
看見如此情形,楊女士立馬聯系了德邦快遞的客服,希望對方依照保價服務進行理賠,同時,楊女士也将自己當初購買電腦的憑證發給了客服。
本以為購買了1萬元内的保價,就能獲得相應的賠償,但是,事情并沒有楊女士想象的這麼容易。
客服說,機箱壞了,賠我200塊。
聽到客服的回複,楊女士感到一頭霧水,當初購買的保價服務哪裡去了?說好的物品損壞1萬元内可以賠償呢?
據德邦快遞客服解釋,機箱凹陷能夠通過照片看出來,因此定損金額為200元,但是顯卡從外觀上來看,沒有任何異樣、破損,難以确定是否完全損壞,所以不做賠償。
多番協商隻賠1000元
對于客服的說辭,楊女士感到難以接受。随後,她又向客服詢問,她在電腦城嘗試維修失敗的視頻,能否作為證據,重新定損,此時,客服同意了楊女士的說法。
然而,沒過幾天,客服告訴楊女士,在電腦城維修的視頻不能算作證據,除非她找人維修顯卡,然後憑借發票來找德邦快遞理賠。這一次,客服表示可以賠償楊女士500元。
顯卡根本修不好,我問了幾家店,都說不行。
在楊女士看來,她的顯卡是人為損壞,不在“三包”的範圍内,而且官方維修隻能更換部分零件,如今她的顯卡連哪裡壞了都檢測不出,根本沒法維修,而且主機才買了3個月,即便真的修好了顯卡,也難保不會留下隐患,自己心裡始終覺得别扭。
經過來來回回的溝通,加上期間過年休假,楊女士和德邦快遞的客服溝通了一個半月的時間,無論楊女士如何争取,德邦快遞最終隻同意賠償她1000元。
客服說,以後再有什麼維修也不會給我賠償了,最高隻能賠我這些錢。”
考慮到自己還要上班工作,沒有太多的精力消耗在和德邦客服的“扯皮”當中,楊女士隻好接受了這個賠償。
快遞保價服務常引争議
在楊女士看來,自己的顯卡的确損壞了無法使用,如果因為無法維修,以及外觀沒有明顯破損,德邦快遞就不認定顯卡損壞,那麼這種定損的标準在哪裡?德邦快遞如此主觀的定損合理嗎?
記者調查發現,關于快遞保價理賠的這項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保價過的郵件,丢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在實際案例中,快件“丢失或全部損毀”的争議相對較少,但是對于“部分損毀或内件短少”這一項,賠償的金額、比例需要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人為定損,導緻消費者與快遞公司之間産生了不少争議。
去年年底,周女士通過德邦快遞将2800餘元的永生花、3800餘元的乳膠床墊和部分生活用品,從西安寄回上海。結果,這批快件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破損——永生花幾乎完全損毀,床墊的四個角出現了破洞和污迹。(詳情點這裡)
永生花被損壞
同樣,周女士曾為這批快件購買了1萬元以内的“原價保賠”服務,然而經曆了數星期的等待、溝通,德邦快遞客服告訴周女士,這批總價6600多元、“原價保賠1萬元”的快件隻能獲賠600元,這讓周女士無法以接受。
經過不斷地溝通,德邦快遞又提出給予周女士1000元補償。“這是在讨價還價嗎?”在周女士看來,當初她寄件時,快遞小哥口口聲聲提到了原價保賠,如今為何所有的定損價格全都由德邦快遞定損組說了算。
最終,在周女士的堅持下,德邦快遞向周女士賠償了6600餘元。
實際上,老百姓的權益有時候很難保證,如果不是媒體介入,我可能就隻能得到600塊。
周女士說,對于此次事件,她想提醒更多的消費者,在委托物流公司寄快遞時,一定要看清賠付标準,特别是容易破損的物品,一旦出現損壞,必須争取屬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德邦:客戶需出具權威機構證明
近日,記者從德邦快遞工作人員處了解到,今年2月,德邦快遞客服的确接到過楊女士的保價訴求,目前此訂單已經處理完畢。
對于定損價格,該工作人員解釋道,最初定損200元是因為從外觀判斷出電腦機箱變形,在客戶還沒有提供檢測證明等證據的情況下,工作人員根據市場價值,定損為這個價格,後續聯系客戶補充更多詳細照片、資料後,最終定損為1000元。
該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客戶在理賠過程中産生争議,可以通過第三方機構對損壞物品進行鑒定,出具相關價值證明和破損證明,那麼德邦快遞也會認可。
實際上,客戶(楊女士)隻是找了一位師傅在視頻裡說顯卡壞了,這樣的證據我們很難信服。
該工作人員強調,除了讓客戶提供鑒定證明以外,德邦快遞也會将部分難以鑒定價值的物品進行召回,然後由德邦快遞尋找鑒定機構進行鑒别。
“我們都是找公開的、權威的、雙方認可的機構。”該工作人員表示,對于一些價值比較高的物品,例如古董文玩等物品,他們還會委托公估渠道進行鑒别,以評估其實際損壞價值。
至于顯卡為何沒有寄給德邦快遞做進一步鑒定,該工作人員表示,具體原因還需要進一步核實。
律師:自行定損不易保證結果公正性
快遞公司自行定損是否合理?快遞物品損壞應當由誰舉證、鑒定?針對消費者在快遞保價服務中碰到的問題,北京觀韬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郭振偉律師進行了解讀。
記者:快遞物品出現損壞,大多由快遞公司定損組确定賠償金額、比例,這一做法合理嗎?
郭振偉律師:快遞公司依據内部工作人員主觀的判斷對消費者物品損壞進行賠償,存在不合理之處。
日常生活中,保價快遞部分損毀的情形争議多發,主要原因在于雙方對損毀的金額無法達成一緻。而損毀金額決定賠償金額,進而牽涉到快遞公司自身利益,此時讓快遞公司自行定損,難免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不易保證結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記者:消費者是否購買保價服務,對最終賠償有何影響?
郭振偉律師:消費者購買保價服務,相當于同快遞公司之間達成了一個合意。
根據《郵政法》第47條規定,保價郵件毀損或丢失的,按照保價額賠償;未保價郵件損毀或丢失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收取資費的三倍。
《快遞暫行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确定賠償責任,若托寄物品出現丢失或毀損時,根據毀損程度,快遞公司按照保價的金額範圍來賠償;未保價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确定賠償責任。
從避免自身經濟損失和事後糾紛的角度來看,寄件人在寄送貴重物品時,最好事先做出明确的價值聲明,進行等額保價。
記者:快遞物品損壞,應當由誰舉證、鑒定?
郭振偉律師:《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即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一般情況下,是消費者主張所寄物品存在損壞,進而引發後續的一系列争議過程,故由消費者舉證“快遞物品存在損壞”這一事實更為合理。
但如果物品損壞的證明需要用到較為專業的技術和知識,如楊女士對電腦主機的功能性損壞證明,此時應由楊女士交由專業人士檢查、鑒定,最好出具有證明力的書面文件。具體的損失金額,可先由快遞公司定損,雙方産生争議後,再送至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鑒定機構認定損失金額,既能提升效率,又可确保公正性。
記者:對快遞公司而言,快遞物品種類繁多,是否有其難以判斷物品價值的難點?
郭振偉律師:确有難點。對普通物品而言,有購買價格或市場價格提供參考依據,通常由寄件人申報聲明價值并經負責攬收的快遞人員形式審查之後,确定為保價金額。但現實中也存在許多特殊物品,或是有價無市的珍藏品,或是具有人身意義和情感價值的特定物,或是具有特殊用途的重要文件材料,難以确定其客觀價值。對于後者,宜由寄件人和快遞方先行協商保價金額,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緻,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拒絕提供保價服務。實踐中,還可能出現寄件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意不如實告知聲明價值,或出于善意遺忘實際價值,導緻發生實際損失時雙方對于快遞物品的實際價值各執一詞。
囿于快遞公司及其業務人員的知識、資源有限,僅作形式審查而依賴寄件人的證明文件更為合理。
記者:對消費者而言,遇到賠償不合理的情況,應當如何維權?
郭振偉律師:消費者可以先與快遞公司協商,并保存好相關證據。如無法取得滿意的答複,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規定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向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投訴。
當然,法律訴訟作為社會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通過上述方式仍難以達成一緻,消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晨報·周到APP 記者 陳泉
圖片 | 受訪者提供
來源: 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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