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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法律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1 00:37:36

勞動者的法律規定(勞動者應該知道的法律小常識)1

1.在試用期多久可以提出辭職?

試用期内的員工隻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即可,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記住,這裡是通知,而不是征求用人單位的同意,普遍存在的是很多勞動者擔心用人單位不完全支付勞動報酬,認為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才能辭職,其實這是一個誤解。

2.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呢?

①通過欺詐脅迫的方式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通過一些虛假的工作經曆、虛假的學曆證書、虛假的身份信息或者不報告與工作相關的過往經曆通過這些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例如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在工作過程當中發生工傷,用人單位不用賠償,因違反了法律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

3.如果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報酬該怎麼确定呢?

①首先可以根據口頭約定或其他一些證據材料,例如聊天記錄錄音、通話記錄工裝工牌打卡記錄,工資明細表,簽到表。等這些證據證明。

②用人單位未與用工時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報酬不明确的話,新招入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标準執行,沒有這個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話實行同工同酬。

4.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法律是規定的多長呢?

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①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②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注意一點,試用期隻能有一次,不能夠重複約定試用期,也不能夠通過調整崗位來重新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工資是多少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②最低工資标準的話可以在網上查詢,第一不能夠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标準。

6.什麼時候才算建立勞動關系呢?

依據法律規定的話,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也就是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就開始建立了勞動關系了,即便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也自用工之日,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應當在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話,那麼超過的這一個月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來源: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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