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随着國家對賭博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有些不法分子将賭桌“搬”到網絡上,由于該“賭場”需要客源,從而誕生“拉手”等非法兼職。
“拉手”可不是和你手牽手,心連心,他們的目的是拉你進群,參與網絡賭博,從中賺取“服務費”;遇到“拉手”,一定不能“手牽手”。
問
拉人進入賭博群,是否違法?
相關案例
近日,無為市人民檢察院對一起網絡賭博案件提起公訴。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夏某某等人利用城信、微信等APP在網絡上通過“搶紅包”的方式開設賭場。吳某某、陳某某、潘某某等人一開始在該賭博群中賭博,由于長期賭博,期間經常輸錢而缺乏資金來源,于是吳某某等人與賭場組織者陳某某約定,由吳某某等人邀請自己的朋友、家人進群參與賭博,從而領取固定工資和一定比例的返現。由于網絡賭博便捷度高,且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吳某某等人長期在賭博群中充當“拉手”,非法獲利數萬元。
無檢說法
“賭”網恢恢,“輸”而不漏。網絡賭博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賺取“外快”的捷徑。吳某某、陳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在網絡上開設賭場,幫助賭場組織者組織客源,從當“拉手”工作,從中非法牟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的共犯。
無檢提醒
被“朋友”拉進賭博群,務必不要參與賭博,截取涉及賭博的聊天内容作為證據,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天上不會掉餡餅,網絡賭博也沒有免費的“午餐”,希望大家潔身自好,遠離賭博惡習
相關法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意見
01 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02 關于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費用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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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王榮
編輯:楊斌
供稿:張星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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