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劉博韬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于某(化名)是甲村村民,并且在該村擁有宅基地房屋一處。自2017年開始,甲村村組通知于某欲對其進行拆遷,但未出示任何與此次征收拆遷有關的政府文件。因此,雙方始終沒有對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一緻。
2017年7月,于某因生病到丙市住院治療,在于某住院期間于某的房屋被拆除。經過于某多方詢問,各方均推诿不知情。
直至2018年11月,于某通過新聞官網報道的文章中了解到,乙鎮政府作為甲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征收方,該項目是當地政府樹立的典型,由于是整村改造,村民們的房子已經全部被拆除。于某這才得知自己的房屋是乙鎮政府拆除的。
征收拆遷本應依法而行。但在于某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乙鎮政府拆除于某房屋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無奈之下,于某找到本所劉博韬律師代理其房屋征收補償糾紛一案幫助維權,現在案件進展到行政賠償階段。
于某請求法院判令乙縣政府将違法強制拆除于某位于甲村的房屋恢複原狀。
律師分析認為,案涉房屋能否恢複原狀,前提是要審查判斷案涉房屋是否屬于于某的合法權益。
根據于某提供的證據情況說明分析得知,甲村為了解決村民宅基地的問題,經由村委會批準審批了宅基地14間,于某的宅基地也在審批之中,并且該宅基地是于某唯一的宅基地。該證據情況說明還記載了由于相關手續由村集體統一審批,所以每戶都沒有獨立的手續,審批手續并不在于某手中;又因年代久遠,手續被老書記遺失。
但好在村委會的證明能明确到具體的人名,且有村委會的蓋章及村委會書記和原書記、經辦人的簽字和捺印,可以确認情況說明記載的内容的真實性。法院在審理中認定涉案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築的問題,與本案賠償無關聯性,但實際上是關鍵的錯誤認定。
案涉房屋是否屬于于某的合法權益,直接決定案涉房屋能否得到國家賠償。于某和乙鎮政府對涉案房屋是否是合法房屋存在争議,且乙鎮政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案涉房屋系違法建設的情形下,法院有必要對涉案房屋的财産權利進行調查,作出是否屬于賠償範圍的處理。
接下來是關于案涉房屋是否應當恢複原狀的問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能夠返還财産或者恢複原狀的,予以返還财産或者恢複原狀。因此,在于某案涉房屋被拆除後,恢複原狀是賠償的方式之一,也是首選的賠償方式。
本案中因乙鎮政府的違法拆除行為,從而導緻于某唯一且合法的住宅被拆除,于某的居住權益因此無法得到保障,根據國家賠償法的上述規定,乙鎮政府應當依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乙鎮政府将案涉被拆除房屋恢複到違法行為作出前的狀态,是履行賠償義務的一種方式。
鑒于乙鎮政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房屋所在地塊存在新的用地手續或新的規劃,房屋所在地塊也未被國家征收,對被拆除房屋恢複原狀并不會直接影響該地塊的現狀及用途,将于某原有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恢複原狀并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障礙。
法院不予支持于某要求對案涉房屋恢複原狀的請求,未充分考慮到保障于某的居住權益。因此,在明律師認為,于某要求恢複原狀具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應當得到支持。
關于違法強制拆除後的房屋能否恢複原狀的問題,在明律師在此提醒大家,每個人的實際情況會有所不同,因此還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作出判斷和分析,不要輕易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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