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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離職申請書要提前兩個月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7 10:13:25

現在離職申請書要提前兩個月嗎?日常生活裡,常常有勞動者将離職申請書和離職通知書混淆在一起,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現在離職申請書要提前兩個月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現在離職申請書要提前兩個月嗎(離職申請書和離職通知書有啥區别)1

現在離職申請書要提前兩個月嗎

日常生活裡,常常有勞動者将離職申請書和離職通知書混淆在一起。

這就導緻大家辭職辭不明白,影響辭職進程不說,還有可能引發勞動糾紛。

兩個都要寫還是隻寫一個就行?

什麼時候寫?

今天咱就來分析一下,它們究竟有什麼不同。

01

離 職 申 請 書

離職申請書是勞動者将自己想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想法向用人單位提出報告或申請,以期用人單位作出批準答複的書面形式。

此申請書往往包括兩層意思

一是表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意願;

二是單純的辭去職務(董事長、總經理、部門負責人等職務),并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勞動關系依然存在。

離職申請書中常包括“特此申請”、“望批準”、“請領導批準”、“申請辭職”、“特此報告”等包含請求色彩的文字。

對于該類離職申請書,用人單位可以批準,也可以不批準。

如不批準,雙方就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就不能走,還要在原職務、原崗位繼續工作。

02

遞交離職申請書後能反悔嗎?

員工在向企業遞交了離職申請書後反悔的,至少應考慮以下兩點進行有效撤回:

· 在公司對其離職申請确認之前向公司發送離職撤回申請書;

· 應采用書面形式發送撤回申請,包括但不限于郵寄、郵件、傳真、微信、QQ等,并按相應的證據留存方法保留撤回及送達證據。

員工撤回離職申請的目的是可能是基于想繼續留在公司工作,還可能是基于想争取經濟利益。

如果員工主動離職,公司有權不予支付其經濟補償金,這也是為什麼部分公司可能會對部分員工予以勸退的原因之一。

因此,不論是員工還是公司,都應了解在離職過程中可能産生的法律風險,并注意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予以防範。

03

離職通知書

離職通知書是勞動者将自己想辭職的想法通知用人單位,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的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04

審核離職通知書

用人單位需注意哪幾點?

三個要點。

一是員工簽名不能打印,要手寫;

二是簽名要當面簽名,以免出現代簽名的情況;

三是離職原因,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讓勞動者寫離職原因,如果什麼都沒有寫,會存在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05

二者的區别

離職申請系請求權

在離職申請的情況下,在期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實際上是勞動者在行使請求權,請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同意,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則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仍然存在。

注意:

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适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如前文所述,僅僅是單純的辭去職務(董事長、總經理、部門負責人等職務),用人單位同意的話,則履行一下相關的程序即可,不同意的話那就繼續擔任該職務。

離職通知系形成權:

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則辭職通知到達用人單位30日,即産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是否批準,30天後勞動合同關系不再存續。

因為解除權系形成權,一方作出即産生解除的法律效力。

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期滿即發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規定,則辭職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産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無需用人單位同意,至于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僅影響經濟補償金是否支付,不影響勞動合同的解除。

06

關于提前30 天

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則解除時間的權利轉接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随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支付其實際工作日的工資即可。

30天是給用人單位另行想辦法調崗、招人填補該勞動者的崗位空缺,假如用人單位認為不需要,則可以随時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在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書面通知中,提出工作到某日,那麼會存在以下情形:

某日若在30天内,則用人單位應當允許勞動者工作到某日,這是留給勞動者的時間,且符合法律規定;

假如用人單位不同意,則工資應當支付到某日,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單位。

某日若在30天之外,則超過30天的無效,用人單位在30天已滿即可明确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如果30天後勞動者繼續工作,用人單位也沒有給勞動者辦理解除手續,則雙方重新建立新的勞動關系。

07

面對突如其來的離職通知書

用人單位該如何應對

第一,從用工管理角度來看,用人單位應在收到勞動者的辭職申請後立即與勞動者進行交流,了解勞動者離職的原因。

對于重要崗位員工的辭職,應當制定挽留方案,積極與勞動者進行溝通協商。

第二,面對執意辭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做好離職交接手續。

法律要求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申請離職,反過來這30日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進行離職安排的時間,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利用這段時間完成工作交接,收回屬于用人單位的資料、重新招聘崗位人員等。

現實中,某些勞動者會在通知辭職滿30日後便不再回單位上班的情形,到時再要求勞動者做離職交接将會變得十分困難,用人單位也将因此陷入十分被動的局面。

第三,辭職通知滿30日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

辦理離職手續的内容包括清算工資、轉移社保、出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等内容。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如逾期辦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将存在賠償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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