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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律師簡介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13 12:15:30

離婚,感情破裂後男女雙方可以分開,财産也可以清楚分割,但是孩子隻有一個,這時,就必須由一方撫養孩子,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但在現實生活中,孩子被判給一方,另一方不交出孩子給對方撫養的情況,比比皆是,這種情況,最惡劣的結果是什麼呢?罰款?拘留?還是被判刑?

今日,筆者就此文與大家分享。

案例

2015年12月,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和程某離婚,婚生女兒由程某撫養,一審判決後劉某、程某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但劉某未履行判決書第二項将婚生女兒交由程某撫養的義務。2016年1月27日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女兒,劉某收到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确定的義務。

因劉某拒不執行,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罰款決定書,對劉某罰款三萬元;2016年3月17日法院又作出拘留決定書對劉某拘留十五日,但被告人劉某被釋放後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

2016年7月30日法院将劉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移送隆堯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劉某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13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劉某作為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在案的民事判決書、執行案件的相關文書可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劉某在判決書生效後拒不履行判決确定的義務,因而導緻程某申請執行并引發涉及本案的執行案件發生,被告人劉某拒不将女兒交給程某撫養,被罰款拘留後仍拒不執行。據此,依照《刑法》第313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婚姻家事律師簡介(婚姻家事律師梁聰團隊)1

筆者分析

在該案例,可以看到,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是一個遞進的最終結果。

一開始,程某是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後法院的執行法官聯系劉某執行,劉某拒不執行,後法院向其作出處罰決定書,罰款,再後,劉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對其進行了司法拘留,拘留後,劉某亦是拒不履行,最終涉嫌拒不履行判決罪。

法條鍊接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可見,如是情節特别嚴重的,将被判處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解決方式

讀到此處,或許很多讀者會問那就沒其他辦法了嗎?

筆者的答案是:“有解決辦法,一是在離婚糾紛中積極争取孩子的撫養權,做好充分的證據準備,如果不服一審判決的應提起上訴;二是在離婚後起訴變更撫養關系,撫養權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還可以起訴要求變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結尾

寫在最後,筆者認為,應在最一開始的時候為自己想撫養權而積極争取,在一審中就做好充分的準備,并且不服應提起二審,如再是不服,更是可以申請再審,但一審的訴訟工作是最重要的,越到後面,難度越大,争取的空間也就越小。如果是全部方法都試過了,努力過了,那就可以去選擇接受這個結果,就好比一句老話“盡人事,聽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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