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綢缪,意思是趁着天沒下雨,先修繕房屋門窗。比喻事先做好準備工作,預防意外的事情發生。今天節目的當事人今天來到節目就是對“未雨綢缪”最生動的解釋,他到底是為了什麼事來到我們節目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聽一聽他們的故事。談的是事,說的是理,歡迎收看本期《談事說理》之未雨綢缪。
好心擔保,房産被封
據當事人張先生講述,2016年他和其他五人為“朋友”王某東實際控股的公司進行擔保,其中僅當事人張先生以自家房産進行物保,其餘五人均以個人信用進行擔保。談及為何答應做此次擔保,他表示,當時由于這個“朋友” 王某東原本欠自己六十萬未還,他提出隻要當事人張先生用房産替他擔保,他才還這六十萬元欠款,同時承諾用“其所屬的工程相關項目”回饋給張先生,就這樣當事人張先生半推半就完成了擔保。據張先生補充:他擔保的項目是王某東自稱價值五六千萬的工程項目,但在後來被證實這個所謂的項目實則子虛烏有。直到2017年3月,當事人張先生收到法院傳喚,他才清醒地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從此開始了他們一家長達近5年的噩夢。
法院貼封條,積極尋找證據
銀行起訴的主要訴訟需求是償還貸款,根據擔保協議,他們主張拍賣張先生用來擔保的房産,用來償還貸款。一審敗訴後,法院對當事人張先生的房産進行了查封。張先生無計可施,來到北京并找到了北京大銘律師事務所李軍主任作為他的代理律師,同時在北京做了法律論證會,十幾位論證專家最終一緻認為:由于王某東與銀行簽訂的屬于流動合同,存在損害擔保人利益的情況,因此借款合同無效。當事人張先生與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作為從合同因此無效,故此張先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此後,在律師的配合下,當事人張先生積極調查取證發現:王某東的公司本身是買的一個空殼公司,買的時候是500萬,經過幾天便搖身一變升值到5000萬。當事人張先生分析:王某東的目的很明顯,就是為了向銀行貸款,包括3000萬增值稅發票以及4000多萬的設備均是為了成功獲得貸款而僞造。
因為提交了上訴申請,法院啟動再審、二審程序,均以當事人張先生勝訴告終。但當事人張先生的查封房産一直未被解封,相關部門給出的理由是:判決中未寫明房産相關信息,同時銀行表示即将繼續向省高院進行合法申訴。
當事人張先生表示:經過這麼幾年的折騰,他與自己的妻子筋疲力盡。因為這個擔保,自己的孩子也不願意搭理自己。在法院查封房産後,張先生曾與妻子曾打算投海自盡,了結這場凡塵累事,後來因為接到朋友打來電話,表示找到了關鍵證據,這才有了繼續活下去的勇氣。至于兩審都已勝訴,即将面臨的高院終審,李軍律師表示:除非出現重大轉折性證據,高院一般都會維持原判,他與當事人對于終審判決報以樂觀的态度。
我國的《擔保法》明确規定擔保人有哪些責任?
本期《談事說理》主持人雷江北,對話法律專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馬進彪,為您抽絲剝繭分析案件背後的法理真相。法律專家溫毅斌首先為觀衆進行了普法,什麼事擔保?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哪些情形一下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人即保證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分析案件的來龍去脈,專家進行剖析
法律專家溫毅斌認為:他偏向于認可專家意見書中所陳述的結論性内容,并講到銀行在合同的簽訂與履行中,對于王某東提供的33張增值稅發票以及王某東表示的4000萬機器設備固定資産,并沒有去稅務局等相關部門進行核實就放貸給王某東,屬于一種不作為的行為。這也是最終導緻法院不查封王某東所謂的“4000萬機器設備固定資産”,而選擇查封當事人張先生的房産的根本原因所在,因為這些所謂的資産實則是子虛烏有,這也恰好從側面反映出王某東在請求當事人進行擔保時具有極強的欺騙性。
案件前後加起來大概近五年,當事人也已經快到了家破人亡的邊緣,比較幸運的是法院比較及時地主持了公道,最後通過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錯誤,認為需要再審再查,給予了當事人一個公正的判決。如果事實真如當事人所描述,溫老師認為當事人因查封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都應向銀行進行索賠。最後溫老師補充道:如果終審認定當事人不承擔連帶責任,那麼就應該由貸款人承擔民事責任,償還2500萬貸款的本息。如若到期償還不了,極有可能被列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刑事犯罪。
特邀評論員馬進彪老師也提到:盡管說,在欺詐合同撤銷時與無效合同撤銷時的法律效果一樣,但是最後并不僅僅是一紙判決文書,而是一種表達。銀行在本案中所做的某些事情可能不是有心的,建議當事人不僅在法律上要有所作為,同時也要積極向紀檢部門、監察部門進行反映,徹底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從而挽回當事人損失的财産。當事人張先生之所以兩審判決均勝訴卻依然惴惴不安,最深層次的原因是他并沒有完全得到司法正義獲得感,沒有完全卸掉壓在他身上的大山,沒法給家人一個解釋,一個交代。
目前案件即将迎來高院的審理判決,我們相信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在我國,判斷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隻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隻能給以谏言,不能幹預司法公正。對于案件發展,我們節目也将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擔保]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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