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2、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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