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5月21日,南都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态環境部制定并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要求,因設計、生産缺陷或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緻同一批次、型号或者類别的機動車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國家标準的情形,生産者應當實施召回。
機動車生産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該規定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這也意味着機動車由原本的安全召回擴展為排放召回,市場監管總局方面表示,這将為防治空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京津冀同步施行《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北京市北二環路上的車流(4月30日攝)。 新華社發
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标,生産者應該立即召回
據了解,此前機動車召回實施計劃,僅限于安全召回。2004年,由中國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标志中國開始實施汽車産品召回管理,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升級為《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
《條例》第十六條明确規定:生産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并報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生産者應當在确認其汽車産品存在缺陷後5個工作日内,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
按照該條例,在中國境内生産、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挂車等汽車商品,若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生産者應當召回。
此次汽車召回新規,則将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根據新規《規定》,由于設計、生産缺陷導緻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标準,或由于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緻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标準,以及由于設計、生産原因導緻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準或不合理排放的,機動車生産者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分析,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機動車生産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規定》還指出,進口機動車的進口商,也視為本規定所稱的機動車生産者。
更加強化法律責任執行,未實施召回最高罰三萬
此前十四五規劃明确提出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标,我國要力争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業内專家認為,從現在開始到2030年前實現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時間不滿10年,但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能源消費總量仍然處于上升通道,因此“十四五”時期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如何,就顯得格外重要,“十四五”是碳達峰的關鍵期、窗口期。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北京工業大學生态文明研究院院長潘家華曾表示,“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沒有捷徑可走,首當其沖就是要控制化石能源消費。
近年來,國家層面重視對治理汽車尾氣排放造成的城市環境污染,也在加速推進相關國标的達标工作,控制汽車尾氣排放。南都記者注意到,為促進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生産排放達标的汽車,相較于此前安全召回相關規定,此次新規也更加強調法律責任執行。
此前安全召回規定中曾要求,若生産者未實施召回的,由國務院産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條例責令其召回,未實施召回由産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次汽車召回新規則明确,機動車生産者未提交召回計劃或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相比此前安全召回的罰則要求,去掉了責令改正再處以罰款的前提條件,提高了《規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監管效力。
《規定》同時提出,将責令召回情況及行政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市場監管總局方面表示,該條款直接關系到生産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譽度,目的是增強企業質量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彌補《規定》作為部門規章處罰額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業積極履行召回義務。
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發現存在排放危害的,可對生産者進行調查
值得一提是,《規定》進一步明确各部門相關職責,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建立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信息系統,生态環境部收集分析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排放投訴舉報信息,建立聯合工作機制。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過車輛測試等途徑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機動車生産者進行調查分析,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生産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此外,若機動車生産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進行調查分析,或者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機動車不存在排放危害的;機動車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或在生态環境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會同生态環境部對機動車生産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産者進行調查。經調查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書面通知機動車生産者實施召回。機動車生産者認為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規定》還指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态環境部對機動車排放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與機動車生産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發現召回範圍不準确、召回措施無法有效消除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态環境部通知生産者重新實施召回。
《規定》還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配合生産者實施召回,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檢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
據了解,《規定》發布後,市場監管總局将聯合生态環境部制定相關指導性文件,進一步增強《規定》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力。同時開展全國範圍的宣貫培訓工作,使機動車生産者、零部件生産者和從事機動車銷售、租賃、維修活動的經營者都能了解《規定》要求,自覺規範自己的生産、經營行為,依規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召回或協助召回義務。使廣大消費者知悉《規定》,依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南都記者蔣小天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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