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出售時原車牌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保留。
2、參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号牌号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号牌号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後六個月内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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