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如何起訴債權?有限公司作為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主體,因其設立便利、準入門檻低、責任獨立等特性,成為企業創辦者的首選投資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在公司對外負擔債務時由公司财産清償但在公司注銷後,如果債權人發現仍存在未結債務,應如何主張權利?,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公司解散如何起訴債權?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有限公司作為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主體,因其設立便利、準入門檻低、責任獨立等特性,成為企業創辦者的首選投資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在公司對外負擔債務時由公司财産清償。但在公司注銷後,如果債權人發現仍存在未結債務,應如何主張權利?
【案例】
宏圖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其債務人起航公司在欠付貨款的情況下,解散并注銷了公司。宏圖公司認為起航公司的股東對欠款事實知情,且未通知宏圖公司申報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将起航公司的三名股東訴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償還貨款30萬元。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宏圖公司的訴訟請求。
宏圖公司訴稱,徐先生等三人在2012年出資設立了起航公司。後因公司經營不善,三人決定解散公司,并發起解散清算程序,在向債權人分配完公司剩餘财産後即将公司注銷。此後,宏圖公司發現起航公司尚欠貨款30萬元未付。宏圖公司認為,徐先生等三人既是公司股東也是清算組成員,對起航公司尚欠宏圖公司貨款的事實應當知情,但在清算過程中卻未通知宏圖公司申報債權,導緻宏圖公司未獲清償,應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宏圖公司将徐先生等三人訴至法院。
徐先生等三人辯稱,他們是公司的股東,個人财産與公司财産相互獨立,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同時,三人在注銷公司時不知道公司尚欠宏圖公司貨款,是在依法履行了公司清算程序後才注銷公司的,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起航公司于2017年向宏圖公司采購設備,後雙方于2019年對賬,确定起航公司欠付宏圖公司貨款30萬元。起航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公司于2012年設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由徐先生等三人認繳。2019年底,三人一緻同意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組,三名股東均為清算組成員。
2020年3月,起航公司出具《清算報告》載明:因經營不善等原因,經全體股東決定解散公司,清算組已通知了所有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刊登了注銷公告;清算組根據公司剩餘财産情況制定了清算方法,現公司債務已全部清償,公司财産已處置完畢,股東承諾若有未了事宜,股東願意承擔責任。徐先生等三人作為股東在《清算報告》上簽字确認。後起航于2020年5月注銷,欠付宏圖公司的款項并未支付。
法院審理後認為,起航公司與宏圖公司之間的交易關系真實有效,雙方已就欠付款項進行結算,起航公司應依照結算金額付款。現起航公司已注銷,《清算報告》中載明公司注銷後如有未了債務,徐先生等三人作為股東願擔責任,故對宏圖公司要求徐先生等三人共同償還貨款3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分析】
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個人,二者在對外承擔責任上同樣相互獨立。但股東作為公司經營、解散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者和實施者,特定情形下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例如,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後,公司仍有未清償的債務。公司解散的前提是公司剩餘财産足以覆蓋公司債務,但解散清算相比破産清算而言具有較強的“自治”屬性,一般為公司股東自行決定發起清算并擔任清算組成員,法院并不指定管理人,債權人僅能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清算,并不參與清算程序。
因此,公司在解散注銷後仍有未結債務的情形也時有發生。鑒于在解散清算程序中債權人居于被動地位,為了避免股東惡意解散公司逃避債務,在公司清算後需制定《公司清算報告》,并記載通知債權人、分配公司剩餘财産等重要清算環節,以及要求股東承諾對公司注銷前的未結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公司清算報告》應在公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時在工商登記機關留存備案。
對債權人而言,在訂立合同時應約定接收送達文件的聯系地址、聯系人等信息,以便及時接收債務人送達的申報債權通知等告知材料,并及時申報債權。如債權人發現公司在仍有未結債務時即辦理注銷登記,應及時申請查閱公司辦理注銷時留存的《公司清算報告》,以便向股東主張責任。對公司股東而言,解散公司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但仍需嚴格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履行清算程序。由于解散清算以公司财産足以負擔對外債務為前提,如公司解散後仍存在未清償的債務,公司股東作為解散公司決策者和清算程序實施者,應對公司的未結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耿瑞璞)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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