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能以工傷直接要求賠償嗎?
法律咨詢:未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能以工傷直接要求賠償嗎?
咨詢案例:王某是一名機械加工廠的工人,在車間作業時被電焊工具誤傷,造成左手無名指斷掉,後雖經醫院及時搶救仍留下了嚴重的後遺症。
事後,該工廠沒有為王某申請工傷認定,王某在未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下,以工傷為由直接向該工廠請求賠償。
對于此類未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能以工傷直接要求賠償嗎?
律師答疑: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能以工傷直接要求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産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适用本條規定。
因此,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範圍的,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不能直接以工傷要求賠償。
法律咨詢:申報工傷認定,有無時間限制?
咨詢案例:陳某是某機械加工廠的一名員工,2016年5月1日,在作業過程中不慎被機器誤傷,左手無名指當場斷掉,事故發生後該工廠遲遲沒有為陳某申請工傷認定,
迫于無奈之下,陳某自己于2017年8月9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卻被告知已經過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
陳某對此十分不解。申請工傷認定有無時間限制?
律師答疑:申請工傷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後,應當在法定時間内進行工傷認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内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按照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3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所以,申請工傷認定的最長時限為1年。
但是,因某些原因延誤申請工傷認定的,可不計算在時限内,2016年3月28日出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中第8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這些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二是由于被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限制的;
三是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造成超時限的;
四是當事人就确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是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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