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交通綜合執法局在開展旅遊包車百日攻堅行動專項檢查中,查處了一起未持有有效包車客運标志牌經營案。
【基本案情】
客運包車卻不挂上包車标志牌?違規!
南京市交通綜合執法部門聯合文旅、公安交警等部門聯合開展旅遊包車百日攻堅行動專項檢查,7月16日6時47分左右,南京市交通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南京某公園門口發現南京九方旅遊客運有限公司駕駛員徐某駕駛車輛蘇A8319(黃)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标志牌進行經營。執法人員調取了該車行車軌迹線路圖,該車使用性質為旅遊客運,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包含省際包車客運,駕駛員有旅客運輸從業資格,但未辦理有效的包車客運标志牌。
該公司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南京市交通綜合執法局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罰款1000元,并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對駕駛員進行了批評教育。
【小仲點評】
違法經營客運包車隐患重重
依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客運包車必須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标志牌才能進行經營。違規經營的包車客運,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也損害了合法經營者的正當利益。違規經營的包車可能存在保險不足、車輛未正常安檢等安全隐患,一旦出現事故,乘客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包車客運經營,承接包車業務時須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并将包車标志牌放置在車輛的明顯位置。這樣既能有效接受監督,也能讓旅客放心乘坐。
【法條鍊接】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的包車客運标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合同,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一百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标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标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通訊員 蘇交執法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石小磊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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