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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逼我辭職把我電腦密碼改了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28 23:18:45

公司逼我辭職把我電腦密碼改了(删除工作資料修改電腦密碼)1

宋某于2021年6月14日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宋某擔任行政助理,月薪稅後6000元。每月10日發放上月的工資。2022年3月30日,A公司和宋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同日,宋某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支付宋某經濟補償金。2022年4月8日,A公司員工通過微信要求宋某告知工作電腦的密碼及電腦内文件資料未果。2022年4月20日,A公司向宋某發出律師函,要求宋某在本月25日到公司解鎖其使用過的工作電腦上的密碼,并移交電腦中的所有資料。如宋某屆時不去,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公司辦理解除電腦密碼的程序;如發現文件資料确被删除,将進行恢複數據,将會産生10000元的維修損失。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要求宋某去公司協商解決。

宋某沒有去A公司協助解除密碼,A公司遂提起勞動仲裁。

公司逼我辭職把我電腦密碼改了(删除工作資料修改電腦密碼)2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在15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義務。勞動者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工作交接是為保持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至于勞動者換人後有關工作前後銜接不上,影響正常的生産經營。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産物品的返還、資料的交接等。

本案中,宋某在離職時雖進行了工作電腦的物品交接,但事後A公司發現該電腦有宋某設置密碼尚未解鎖,且通過微信、短信及律師函通知宋某告知密碼并移交電腦中的工作資料,宋某有義務配合完成。鑒于宋某在仲裁及本案審理期間均未告知電腦開機密碼及離職前删除了電腦内的工作資料,現公司委托專業公司對電腦密碼解鎖、恢複硬盤數據所産生的維修費用要求宋某承擔,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公司逼我辭職把我電腦密碼改了(删除工作資料修改電腦密碼)3

因此,法院判決宋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A公司10000元的維修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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