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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曝光牛排名單有哪些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7 17:17:59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網購進口牛排

商家不能證明其“身份”

消費者提起訴訟

日前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一起典型案例

消費者狀告銷售進口牛仔骨牛排的商家

拿到十倍賠償金

01. 進口牛仔骨身份“不明”

消費者狀告衛清食品公司

2021年12月4日,四川樂山消費者向先生通過上海衛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清食品公司”)在網購平台開設的“西捷旗艦店”,下單購買了“西捷進口骨飼牛仔骨0添加原切雪花牛排帶骨新鮮牛小排冷凍牛肉”20份,支付購物款3260元。

向先生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購物前,商家确認案涉商品為澳洲或俄羅斯進口。

12月4日,商家通過順豐快遞發出牛仔骨。12月6日上午,向先生收到快遞後發現牛仔骨已變為常溫,馬上聯系商家客服,對方稱沒有問題。但對方提供的進口牛仔骨檢驗檢疫證明,根本無法證明與向先生購買的牛仔骨有關聯性,這讓向先生對牛仔骨的來源和質量産生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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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向先生通過咨詢順豐客服得知,所購新鮮牛仔骨并非采用順豐冷鍊的方式進行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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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先生認為,所購進口牛仔骨沒有合法的檢驗檢疫證明,且沒有依據食品安全标準采用冷凍車進行運輸,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于是,向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衛清食品公司“退一賠十”。

02. 被告辯稱有合法檢驗證明

消費者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被告衛清食品公司辯稱,向先生所購牛仔骨系從俄羅斯進口,進口商為“新協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供應商為“上海禹衡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産商為“牛仔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仔食品公司”)。公司委托“深圳市永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貨,在購買過程中已向原告提供了産品檢驗及報關資料。

其委托牛仔食品公司加工牛肉牛排産品,該公司擁有食品生産許可資質,所有進出原材料可實現追溯,原告所購牛仔骨産品,在滬冷鍊系統可以清晰查詢到原材料的合法來源。生産過程中投料記錄、生産記錄及出廠檢疫齊全,整個過程符合食品安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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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采取保溫袋 冰袋 泡沫箱 紙箱包裝,實際為冷藏環境,能更好地延遲産品解凍,保護産品的品質,同時也符合國家對冷藏冷凍産品銷售的基本要求,運輸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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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網絡購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衛清食品公司提交了案涉商品原材料進口的檢驗檢疫證明及溯源材料,可以确定案涉商品的原材料具有合法檢驗證明。根據案涉牛仔骨的包裝以及運輸時間,加之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收到牛仔骨時,案涉牛仔骨已變質不能食用,故認為原告主張案涉牛仔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請求不能成立。最後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向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03. 未按标準檢驗、運輸

法院認定牛仔骨有質量問題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于2022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該院審理認為,衛清食品公司主張其委托牛仔食品公司生産涉案産品适用《鮮(凍)畜、禽産品》(GB2707—2016)的标準,但該公司對其2021年10月2日切割加工的牛仔骨進行出廠檢驗時,僅完成了感官要求的檢驗,未對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等進行檢驗,該産品并不符合《鮮(凍)畜、禽産品》對食品生産的要求。衛清食品公司雖然提供了證據,證明批次号為21.09.02、30.09.20…..的進口産品已經過入境檢驗檢疫、新型冠狀病毒的核酸檢測和消毒,但不能證明其銷售的案涉産品與該批次産品有對應關系的事實。

《鮮、凍分割标準》(GB/T17238-2008)表明鮮、凍帶骨牛肉應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冷藏車或保溫車(船)進行運輸,以保證該類食品符合質量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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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衛清食品公司采用的是順豐特快而非順豐冷運的方式進行運輸,雖然采用了自制的保溫袋 冰袋 泡沫箱 紙箱包裝的方式進行運輸,但該類包裝運輸方式顯然與上述标準所規定的保溫車的方式不同。衛清食品公司也無證據證明使用該種包裝方式後産生與保溫車相同的保溫效果。故衛清食品公司采用的運輸方式并不符合上述國家标準。

該院認為,衛清食品公司既未舉證證明其提供的産品系俄羅斯進口的谷飼牛仔骨,表明其銷售的食品符合合同約定,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食品的生産和運輸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該院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認定,案涉谷飼牛仔骨系有質量問題的産品,衛清食品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應退還貨款3260元;案涉谷飼牛仔骨應予銷毀,向先生無需退還該産品。

04. 商家銷售“明知”不合格食品

法院判決“退一賠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而衛清食品公司接受牛仔食品公司加工的食品時,未依法對案涉谷飼牛仔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查驗到該公司在食品出廠檢驗時未就谷飼牛仔骨的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等指标進行檢驗,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同時,衛清食品公司明知案涉牛仔骨需要在≤-18°C的條件下貯存,未選擇冷藏車或保溫車等方式進行運輸,違反國家标準,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所規定的銷售“明知”不合格食品的情形,向先生要求衛清食品公司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32600元的請求,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予支持。

7月14日,該院做出終審判決:判決撤銷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22)川1102民初1551号民事判決;向先生與衛清食品公司的網絡購物合同于2022年1月13日解除;衛清食品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後十日内退還合同價款并支付賠償金共計35860元。一審和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衛清食品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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