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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頭支票是指單位簽發的支票票面金額,超過其在銀行存款的餘額或透支限額而不能生效的支票。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102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僞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财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彙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彙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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