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業用地新規?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号)規定,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内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設施農業用地新規?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号)規定,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内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确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複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1、什麼是設施農用地?
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号)規定,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産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含菌類)和畜禽(蠶)、水産養殖的設施用地。
具體分生産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其中:
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産和為生産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産直接關聯的烘幹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
畜禽水産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産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2、設施農業用地選址要注意什麼問題?
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産業發展規劃、村莊規劃進行選址,選址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坑塘水面以及閑置建設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優質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3、設施農用地規模如何确定?
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産規模和建設标準合理确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标準。即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内”,其中嚴寒地區控制在“單層、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積超過2畝的農業大棚,其看護房控制在“單層、40平方米以内”)。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内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産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确定用地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 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産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嚴禁随意擴大設施農用地範圍。
4、設施農用地如何辦理手續?
設施農用地實行備案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後向鄉鎮政府備案,生豬養殖設施用地可由養殖場(戶)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協商并簽訂用地協議方式即可獲得用地。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後彙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5、設施農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嗎?
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确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對于什麼是“少量”,如何補劃基本農田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規定。
6、設施農用地是否可以建多層建築?
種植設施用地不能建多層建築,否則可能出現新的“大棚房”。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但要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7、設施農用地能建農家樂,及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嗎?
設施農用地不能用于餐飲、娛樂、康養等經營性用途,用于這些用途的,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8、設施農用地可以占用林地嗎?
設施農用地是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相關政策規定,占用林地的,需按林業管理規定辦理使用手續。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辦資字〔2019〕163号)規定,生豬養殖使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中宜林地的,可以由養殖企業(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林地承包方或經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變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額。養殖企業(戶)從事養豬活動結束後,要及時恢複林業生産條件。生豬養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切實保障林地定額。為提高審批效率,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辦理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手續。
9、設施農業用地的土地由誰負責複墾?
設施農業用地項目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或結束後,設施不再使用的,經營者應按要求開展土地複墾工作,原地類為耕地部分應按照“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原則複墾為耕地。複墾工作完成後,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向縣(區)自然資源局提出書面複墾驗收申請,在5個工作日内,縣(區)自然資源局會同農業農村局按《土地複墾技術要求與驗收規範》要求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的,責令經營者進行整改。對拒不履行土地複墾義務的,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罰款額為土地複墾費2倍以下,專項用于土地複墾,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10、哪些情形不屬于設施農業用地?
(一)經營性的糧食存儲、加工、農資農機具存放和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維修場所;
(二)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
(三)各類農業大棚、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停車場、工廠化農産品加工、展銷場所;
(四)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飼料加工廠、農副産品市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的辦公場所、住宅等用地;
(五)集中興建的公用設施用地,超範圍和超規模的輔助設施用地等其他類型的永久性建築。
以上情形不屬于設施農業用地,需依法依規按照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和使用。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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