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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識别追逃一般在哪裡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6 03:46:38

近日,“天津人臉識别第一案勝訴”的消息登上熱搜,某小區業主顧先生因拒絕物業将人臉識别作為小區唯一通行方式訴諸法院,一審敗訴後二審勝訴。近年來,随着人臉識别技術在生活中的廣泛應用,與之有關的法律糾紛也已經屢見不鮮,在為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人臉識别技術所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

人臉識别追逃一般在哪裡(我的臉我做主天津人臉識别第一案之外)1

天津人臉識别第一案:

業主拒絕“刷臉”回家

一審: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二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據媒體報道,天津一小區使用人臉識别作為小區唯一出入方式被判違法。原告顧先生租住在天津誠基經貿中心。2021年3月他搬入時,被告知小區隻能刷臉進入,沒有其他進入方式。想要入住,顧先生必須向物業公司提供自己的人臉信息。

人臉識别追逃一般在哪裡(我的臉我做主天津人臉識别第一案之外)2

△天津誠基經貿中心的人臉識别門禁

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臉識别的司法解釋正式實施,要求物業公司不得将人臉識别作為唯一的通行驗證方式。據此,顧先生起訴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為他提供其他通行驗證方式,同時删除他此前提供的人臉信息。法院認為,誠基中心使用顧先生人臉信息,“确為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和需要”,此外法院還認為,顧先生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能證明物業侵犯了他的隐私權。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顧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2年5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支持了他的訴求。二審法院認為,物業應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删除顧先生的人臉信息,并為其提供其他驗證方式,并承擔顧先生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律師費等合理費用。

國内人臉識别第一案:

杭州男子狀告杭州野生動物園勝訴

一審: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二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杭州中院對郭兵訴野生動物世界服務合同糾紛案二審公開宣判。2019年4月27日,原告郭兵購買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雙人年卡時,留存相關個人身份信息,并錄入指紋和拍照。後野生動物世界将年卡入園方式由指紋識别調整為人臉識别,并要求郭兵進行人臉激活,雙方協商未果,遂引發糾紛。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陽區法院一審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删除郭兵辦理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駁回郭兵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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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兵與野生動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該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2021年4月9日下午,杭州中院就此案件依法公開宣判。杭州中院認為,鑒于其指紋識别閘機停止使用,原約定入園方式無法實現,亦應删除郭兵的指紋識别信息。二審在原判決的基礎上增判野生動物世界删除郭兵的指紋識别信息。

該案件被稱為國内“人臉識别第一案”,并入選了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龍衛球表示,這起案件是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的典範。人臉識别的執法和司法案件未來可能還會出現,人臉識别的個人信息保護甚至公共安全保護任重道遠。

不刷臉不讓進小區

蘇州某物業公司在法院指導下改正

審理法院: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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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官方公衆号公布了一起蘇州某小區業主起訴物業公司使用人臉識别作為唯一出入小區方式的案件。原告張某系蘇州市吳中區某大廈業主,2021年6月底,物業公司告示業主小區門禁系統已改為人臉識别,限期要求業主至物業辦理人臉和身份信息錄入,否則将無法出入小區。張某認為存在隐私風險,故不同意人臉識别驗證方式,每次隻能跟随其他業主通行,給其生活造成極大不便。張某一再要求和投訴未果,于2021年7月29日起訴至吳中法院。

法官根據人臉識别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進行了釋法析理,明确向物業公司指出,在使用人臉識别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于不同意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物業公司認識到了自身存在的問題,立即專門在人臉識别系統上增設了刷卡功能。

8月18日,吳中法院再次組織雙方至現場完成了刷卡通行測試,同時物業公司當場将門禁卡交付給張某。雙方握手言和,張某也當場撤訴。

上海某小區住戶安裝帶人臉識别功能門鈴

法院支持鄰居拆除訴求

審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0日,上海市青浦法院官方公衆号公布了一起上海某小區住戶安裝可視門鈴裝置被狀告侵害鄰居隐私的案件。原、被告系同一小區前後樓棟的鄰居,在小區已有安防監控設施的基礎上,被告在其入戶門上安裝一款采用人臉識别技術、可自動拍攝視頻并存儲的可視門鈴。原告認為,被告可通過可視門鈴、長期監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被告認為,可視門鈴感應距離僅3米,拍攝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構成隐私,不同意将可視門鈴拆除或移位。後原告訴至法院。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安裝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權。因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因被告的行為造成實際精神及物質損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視門鈴的訴訟請求,而對其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未予支持。

人臉識别裝置在全國各小區遍地開花

如何保護我們的個人隐私?

現在,人臉識别裝置在全國各個小區遍地開花,“刷臉”進出小區似乎已經成為很多地方的默認方式。然而,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别信息,是生物識别信息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采集的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洩露将對個人的人身和财産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

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為法院正确審理涉人臉識别技術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規範人臉識别的應用,才能讓科技更好服務生活。《人民日報》曾評論道:個人信息,特别是敏感個人信息,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強化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符合人民群衆期待,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點。

不少專家指出,在立法方面我們還可以加強對生物識别信息的保護,甚至為此單獨立法。我們也期待司法機關進一步通過司法裁判,保護好公民個人信息權益。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在隐私被侵犯時大膽站出來,捍衛自身隐私權,“我的臉,我做主!”

潇湘晨報記者周盾 實習生劉至

來源: 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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