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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6 00:24:24

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為獲失業金,南京某公司的員工小謝竟主動曠工,被公司根據《獎懲條例》“連續12個月内曠工4次以上的給予開除處罰”之規定,解除了勞動關系沒想到成功“被辭”後,小謝卻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2萬餘元及其他費用日前,南京市江甯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理該案并判決:員工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付賠償金(9月22日《工人日報》),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對不誠信維權者應依法喝止)1

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為獲失業金,南京某公司的員工小謝竟主動曠工,被公司根據《獎懲條例》“連續12個月内曠工4次以上的給予開除處罰”之規定,解除了勞動關系。沒想到成功“被辭”後,小謝卻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2萬餘元及其他費用。日前,南京市江甯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理該案并判決:員工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付賠償金。(9月22日《工人日報》)

為索取高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這名員工非但不珍惜已有的就業機會,反而腦洞大開地通過故意曠工方式讓公司解雇自己,然後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起訴訟,企圖藉此向公司索賠。如此精于算計的所謂“維權”,顯然有失誠信。法院判決公司無需對這名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是對其誠信缺失、唯利是圖不法行為的依法喝止,體現了對不誠信維權者堅決說“不”的司法價值取向。

得益于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力度的不斷加大,以及依法維權意識的普遍覺醒,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敢于向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說“不”。客觀而言,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的高漲和付諸行動的維權,有助于提高勞動者的話語權,倒逼用人單位加強内部管理,尊重和保障勞動者權益。不過,在依法維權的大軍中,也有一些誠信缺失者,在維權幌子下打起了非法獲利的歪念,挖空心思地找出各種理由向用人單位索要勞動報酬或高額經濟賠償金。如此不僅嚴重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也助長了不誠信的歪風,不能任由不誠信者恣意妄為。

一些不誠信者熱衷于所謂“維權”,沖着的是一個“利”字,而法律更多傾向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設計,又讓這種不誠信的逐利行為有機可乘。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标準的2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同時,出于保護勞動權益和減輕勞動者維權成本之目的,目前勞動仲裁部門已取消了勞動争議案件的收費,法院也對此類案件象征性地收取5元或10元不等的訴訟費。高額的回報和近乎忽略不計的違法成本,讓一些不誠信者看到了非法逐利的曙光,緻使類似主動故意曠工後再提起仲裁和訴訟的不誠信維權糾紛日益多發。

不誠信維權不但影響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擾亂和諧勞動關系,也容易造成勞動仲裁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危害不容小觑。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屏障,就應對這種不誠信的維權者依法當頭棒喝。首先,司法要切實對該類勞動争議糾紛強化證據審查,對維權者明顯有悖常理的所謂證據去僞存真,依法不縱不枉地對其非法獲利的不法行為果斷亮出懲戒利劍。

其次,鑒于此類維權者提起的訴訟已違背了誠信訴訟原則,且在事實上妨礙了民事訴訟,司法應對其依法施以訓誡、罰款和失信懲戒等懲罰,讓其面對敗訴和伴随其中的其他嚴厲處罰等沉重代價得不償失。

當然,不誠信維權行為的多發,客觀上也與用人單位用工不規範所導緻的管理漏洞密切相關。因此,在對此類維權者依法懲治的同時,也要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法刻意打“擦邊球”的不規範用工行為依法懲處,倒逼企業規範用工。如此,不誠信維權者才能沒有非法逐利的機會,确保勞動市場的風清氣正亦才有堅實基礎。(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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