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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簽發支票是市場經濟領域主要的支付結算方式之一,為單位在生産經營中提供了便利與實惠。但單位在簽發支票的同時,也要嚴格防止發生空頭支票,避免留下不良的信用記錄和擾亂市場正常經濟秩序的運行。那麼空頭支票的概念是什麼,簽發空頭支票的危害是什麼?
網友咨詢:
空頭支票的概念是什麼,簽發空頭支票的危害是什麼?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宋長黎律師解答:
空頭支票,顧名思義,是指不能兌現的支票,也比喻不準備實現的諾言。出票人簽發的支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空頭支票:一是收款人持支票到銀行進賬或托收時,出票人沒有足夠金額用于支付票款的;二是出票人在支票上的預留印鑒與銀行的預留印鑒不符的。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宋長黎律師普法:
《票據法》第102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僞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财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彙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彙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宋長黎律師解析:
根據央行規定,支票全國通用後出票人簽發的支票憑證不變,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為10天;異地使用支票款項最快可在2至3小時之内到賬,一般在銀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均可到賬。為防範支付風險,異地使用支票的單筆金額上限為50萬元。辦理支票業務,銀行向客戶的收費暫按現行标準不變。
根據規定,空頭支票被禁止簽發。出票人簽發一張支票,如果賬戶餘額不夠支付所簽發支票的金額,該支票就是一張空頭支票。另外,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視為空頭支票。同時,簽發空頭支票将依法受到處罰。對于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财物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處以支票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票面金額2%的賠償金;以騙取财物為目的的,出票人還将被追究刑事責任。
宋長黎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專職律師、佛山仲裁委員會委員。具有超過20年法律服務及15年銀行總部法律服務經驗,在法律顧問、公司治理及處理公司股權糾紛、金融法律糾紛、合同糾紛及婚姻家庭等方面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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