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是
人們常常忽略了一個重要問題
那就是債權也有一個
“最長保質期”——20年
超過“最長保質期”的借條
該怎麼辦呢?
近日
湖南浏陽法院開庭審理了
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簡介
範先生與黃先生夫婦系鄰居和朋友關系,1995年,黃先生因資金周轉需要,向範先生提出借款。在随後的兩年時間裡,黃先生先後5次向範先生借款2萬元,并出具5張借條,約定月息3%的利息,但未注明具體還款日期。
“因為是朋友關系,所以借條也不是很正式,就是在便簽上手寫的借條。”範先生說,考慮到黃先生當時的實際情況,他未要求其在借條上約定具體還款日期,隻是口頭約定借款期為一年。
然而口頭約定的借款期到期後,黃先生并未按期償還本金和結算利息,而是以經營不善為由要求延期歸還本金及支付相應利息。“我找過他們幾次,但因黃先生長期在外經營,沒有着落。”範先生表示,後來,雙方便很少再聯系,範先生也沒有再找到過黃先生。
直到2019年,範先生與黃先生在街頭偶遇,再次談及這筆債務時,黃先生通過借款歸還了範先生2萬元。不過,這個2萬元卻給了雙方不同的理解,範先生認為,這2萬元隻是黃先生應支付的部分借款利息,而黃先生卻表示,當時經過友好協商,範先生同情自己的遭遇,明确表示這2萬元算作歸還本金,不再追償相應利息。
于是,範先生拿着五張發黃的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黃先生歸還本金及利息10萬餘元。
裁判結果
受理該案後,法官發現,範先生所提供的借條全部發生在20多年前,時間最長的已有27年,雖然借貸行為是真實的,但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保護期。最終,經過法官調解,黃先生夫婦承認向範先生借款行為,同意一次性支付範先生14000元,并當場履約結案。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隻保護那些積極主張權利的人。在民間借貸領域,民法典對訴訟時效有着明确的規定,最長保護期不得超過20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斷的規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在20年内不主張債權,就喪失了勝訴權,債權人主張債權将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不過,喪失勝訴權,并不代表喪失實體請求權,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屆滿,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權利不再予以保護,但債權人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如果欠債人願意履行還債義務,債權人依然有權領受。在履行還款義務後,如果欠債人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或主張債權人受領行為屬于不當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債權人也可以拒絕。
綜合:黔微普法、浏陽市人民法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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