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遊手說 交通運輸評論
圖文無關
5月2日,山東省郓城縣超限站内又傳出貨車司機因被扣車罰款而要喝敵敵畏事件。次日,當地縣委宣傳部發布官方通報:經初步調查,郓城縣交通運輸局整個執法過程規範合規,未發現違規違紀現象。
綜合各方陳述,大緻情況如下:5月1日,司機許某某駕駛車輛魯S37895(牽引車)、魯A2T51超(挂車)運輸一盤鋼卷(20噸),行至郓城超限檢測站時被交通運輸執法大隊檢查。5月2日,郓城縣交通運輸局對挂車魯A2T51(超)所屬濟南市宏安物流有限公司罰款伍仟元。
在處罰決定書中,郓城縣交通運輸局認為該挂車“屬于特種運輸車輛,辦理超字牌臨時牌照,同時辦理與裝載等情況一緻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後,隻能從事大型貨物運輸”,最後該局以“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為由實施了處罰。
司機許某某提供了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牽引車營運證、挂車臨時号牌。許某某表示,其自身車輛的長、高、載重均符合要求,該車運載的鋼卷屬不可拆卸物體。而唯一超限的寬度(3.2米)也有此前辦理的臨時号牌為保障,完全符合規定,因此許某某對執法部門說“你們罰不着我,我都有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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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雙方似乎都有道理。 到底誰是誰非,簡單下結論恐怕不能化解疑問。事件中的“大件運輸”與“超限運輸”,“不可解體”與“不可拆解”,“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與“臨時行駛車号牌”……不要說社會上的普羅大衆,就連業内人士的觀點也不見得準确。再加上敵敵畏的藥性以及一些媒體的帶節奏,問題就更複雜了。 咱們理中客地把相關的法條、标準捋一捋。大體可歸結到三句話:
第一句大件運輸屬于超限運輸,但超限的不一定屬于大件運輸
“大件運輸”,最早是指水電、石化等行業大型設備或大型工程構件的運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号)應該是公路規章中第一次出現“大件運輸”的概念。
與“大件運輸”相近的,是“道路大型物件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一詞在道路貨物運輸領域早已出現。早年與“大型物件”相似的還有“大型特型笨重物件”“長大笨重貨物”等,但是“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最後作為術語留了下來。
1995年12月,原交通部專門印發了《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5〕1154号)。盡管這一老規章在2016年5月30日被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7号廢止,但在《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一直是與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并列的道路貨物運輸類型。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要求,“大件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承運”,随後便直接将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質簡稱為“大件運輸”。
交通運輸行業标準《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企業等級》(JT/T1296)中,也将“道路大型物件運輸企業”簡稱為“大件運輸企業”。
基本可以認為,道路運輸領域的“大型物件運輸”與公路領域的“大件運輸”是一回事。本文也用“大件運輸”稱謂。
那麼“大件運輸”為何物?《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六條下了定義。大件運輸,就是“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
結合“超限運輸”的慨念,“大件運輸”就是因貨物不可解體而導緻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限定标準的運輸。
大件運輸屬于超限運輸,但超限運輸并非都是大件運輸。在現實中,大量的超限運輸是載運礦石、建築材料及其他散貨。這是違法超限運輸,與大件運輸無關。
在當前的語境下,“大件運輸”是獲得許可的特種運輸、合規運輸。
例如交通運輸部2018年《大件運輸許可服務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就“大件運輸”定義為:載運不可解體物品,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屬于超限運輸車輛,經許可後行駛公路的行為。
相對于普通貨物運輸,“大件運輸”有種高大上的感覺。
而“超限運輸”則不然。即使前面不加“違法”兩字,“超限運輸”也帶有一定貶義,給人損害公路設施的聯想。
第二句大件不可解體,但不可解體的不一定都是大件
大件運輸的對象“大件”,是“不可解體”的物品。《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在對大件運輸下定義的同時也大件物品作了解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的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的條件,也是“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 也有“不可拆解”的說法。平闆挂車的機動車行駛證一般都都寫着“該車僅可運輸不可拆解物體”。《汽車、挂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關于低平闆專用半挂車也寫明“運輸不可拆解大型物體”。 “不可解體”“不可拆解”應該是一個意思。本文就用“不可解體”。
“不可解體”不是說物品真的牢不可破、堅不可摧,而是拆解了将損害物品的性能,影響物品的價值。 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流通協會提出的團體标準《道路大件運輸護送規範》(TAPD 0001)就對“不可拆解物體”下了定義:具有不可拆解特性,或被拆解為兩個或多個部分将導緻不必要的成本或者被破壞風險的大型物體。
不可解體的物品有大有小、有輕有重。并不是不可解體物品就一定是大件運輸的“大件”。隻有因為載運不可解體物品導緻車貨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限定标準,才構成大件運輸。
判定超限以車貨合計數值為準。但既然是運輸,就是以貨物位移為目的。車輛服務于貨物。運輸貨物應當根據貨物來選擇合适的配車。運載不可解體物品尤其如此。能夠避免超限的,就應當避免;能夠少超限的,盡量少超。特别要避免因車輛本身超限而導緻的所謂超限運輸。
《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把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也列為“大型物件”。但這規定容易造成誤會。載運這一類“大型物件”的運輸,并不一定就是大件運輸。因為這一運輸活動不必然導緻車輛超限。 好在《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已被廢止。但是新的規章未見出台。實施“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經營許可時,依據不足。
第三句大件車上路需要臨牌,但不是有了臨牌就能從事道路貨運
設計和制造上用于進行大件運輸的專用車輛,是大件運輸專用車。本文以下簡稱“大件車”。
大件車的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至少一項超出《汽車、挂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在《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中,大件車屬于“特型機動車”。
工信部相關标準化技術組織已完成汽車行業标準《大件運輸專用車輛》(QC/T 1149)報批稿,尚未正式發布。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對大件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大件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申領臨時行駛車号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号牌》(GA36),特型機動車的臨時行駛車号牌為棕黃底紋,黑“超”字,黑字黑框。本文且稱“超字臨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積極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大件運輸許可服務的通知》(公交管傳發〔2018〕8号)要求公安交管部門“依法高效為特型機動車辦理臨時行駛車号牌”。文件規定:申請人提交身份證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的,各地公安交管部門要在一日内核發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号牌,不得增加附加條件,不得限定數量、次數。
大件車“超字臨牌”容易辦理。但大件車辦不出《道路運輸證》,因為公安交管部門沒有号牌、行駛證,交通運輸部門也不會發《道路運輸證》。
沒有《道路運輸證》,不影響申請超限運輸許可。《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沒有要求申請超限運輸許可時提交《道路運輸證》。
2019年,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于2019年第三季度全國治超工作數據監測情況的通報》要求: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标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大件運輸車輛持臨時行駛号牌進行大件運輸的,不得以“取得道路運輸貨物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為由實施行政處罰。
雖然無需《道路運輸證》,但不意味着大件車憑着“超字臨牌”可以随意從事道路貨運經營活動。大件車仍然隻能運大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國辦發〔2014〕55号)要求:“對大件運輸專用車輛違規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交通運輸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号)也明确“禁止大件運輸專用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
除了臨牌,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承運人使用大件車從事大件運輸還有其他條件:一是承運人應當是具有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經營者,也就是要有經營範圍包括大型物件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二是承運人應當按規定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大件運輸對經濟社會建設意義重大。大件運輸許可已經越來越表現為交通運輸部門的社會服務事項。必需進行的大件運輸應當得到交通運輸部門的支持,甚至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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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大件車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必有至少一項超過标準,或影響到其他合規車輛的正常通行,或損害公路完好暢通。非必要的超限運輸應當限制。為提高大件車的利用率,将原本可以通過不超限方式完成的運輸活動“包裝”成大件運輸,不經濟、不安全、不符合公共利益,理當被禁止。
以上是針對郓城治超站事件查閱的相關資料,以及個人見解。歡迎各位留言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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