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網劇《匆匆那年:好久不見》侵犯了自己著作權,構成不正當競争,小說《匆匆那年》作者王曉頔(筆名九夜茴)提出訴訟,如今該案塵埃落定。
9月17日北京青年報從北京知産法院獲悉,該院終審維持原判,判令被訴網劇停止侵權,出品方金狐公司賠償王曉頔100萬元及合理費用4940元并賠禮道歉,攝制方及播出平台搜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王曉頔創作了小說《匆匆那年》,2008年出版圖書以來,廣受讀者歡迎。2013年6月其又創作完成了《匆匆那年》小說續作——小說“番外”。
2012年4月5日,金狐公司與王曉頔訂立《〈匆匆那年〉電視劇改編權轉讓協議》,約定王曉頔向金狐公司轉讓《匆匆那年》小說的網絡劇改編權。後金狐公司制作完成《匆匆那年》網絡劇,每集片頭注明“九夜茴同名原著改編”。
由于《匆匆那年》網絡劇的熱播,金狐公司又繼續組織拍攝了16集網絡劇《匆匆那年:好久不見》,該劇于2015年12月開始在搜狐網站的搜狐視頻欄目下供用戶點播。每集片頭注明“本故事根據九夜茴同名小說《匆匆那年》改編”,金狐公司為出品單位,夢幻星公司為攝制單位。該劇注明全部著作權歸金狐公司所有。
經比較,《匆匆那年:好久不見》中使用了《匆匆那年》小說中方茴等五個主角名稱,《匆匆那年》小說“番外”中的部分情節。
王曉頔主張搜狐公司、金狐公司、夢幻星公司攝制《匆匆那年:好久不見》并進行網絡傳播的行為侵害了《匆匆那年》小說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侵害了《匆匆那年》“番外”的署名權、改編權、攝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仿冒了《匆匆那年》小說的特有名稱,每集片頭的标注構成虛假宣傳,故請求判令搜狐公司、金狐公司、夢幻星公司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争、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金狐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了王曉頔對小說“番外”中涉案内容的署名權、改編權、攝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夢幻星公司應與金狐公司就攝制權構成共同侵權,搜狐公司與金狐公司就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共同侵權。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匆匆那年:好久不見》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争的内容,金狐公司賠償王曉頔100萬元及合理費用4940元并賠禮道歉,夢幻星公司就其中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曉頔、搜狐公司、金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上訴。
9月17日北京知産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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