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營改增之後,全行業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但是由于其中一些業務仍然無法通過抵扣鍊條來規避重複征稅,因此就将原營業稅中差額征稅的計算方法應用到增值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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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征稅該怎麼理解?官方的說法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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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點理解是:假設你開了一家A公司,取得了收入100萬元,其中有80萬元又支付給了第三方,如果業務在稅法的可許範圍内,會被允許從100萬元的收入中扣除80萬元,隻對剩下的20萬元進行征稅。
哪些業務被允許選擇差額征稅?一共有24種情況。這24種情況可以根據發票開具形式的不同,分為兩大類:
差額征稅全額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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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征稅差額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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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開票VS全額開票
要分清楚這兩個事項首先要從增值稅的抵扣鍊條原理說起:
A公司賣了一批200萬元的貨物給B公司,B公司又按照300萬元的價格賣給C公司。如果要交增值稅,A公司就要按照200萬元交稅,而B公司從A公司那裡獲得200萬中包含相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隻需要按交100萬元部分的稅;
如果C公司又以400萬元将貨物賣出,那麼他可以用來抵扣的就是300萬元中的進項稅,自己隻需要繳納剩餘100萬元的增值稅……總結起來就是上一環節所支付的增值稅額,是下個環節可以用來抵扣的。
差額征稅能夠全額開票,是因為銷售方之前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所以差額征稅,但為了不使後續環節中的公司的稅負增加,将扣除的部分看做是繳納了稅,允許全額開票。
而差額開票就容易理解多了,因為扣除的那部分沒有繳納增值稅,當然不能通過全額開票來抵扣,隻能差額開票。
全額開票
我們以一個建築服務的案例來說明一下:
甲公司2019年10月将一項建築工程分包給了乙公司,造價是300萬元。乙公司又将其中100萬元分包給了丙公司,支付工程款項後,取得了對應的普通發票,乙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
乙公司本月應納稅額=(300-100)÷(1 3%)×3%=5.83萬元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款項300萬元,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稅額=300÷(1 3%)×3%=8.74萬元
差額開票
我們以一個旅遊服務的案例來說明一下:
乙公司是一家旅遊服務公司,2019年10月承接了甲公司的旅遊服務業務,取得收入300萬元。其中将60萬元的景點遊覽服務外包給了丙公司。
旅途中發生的住宿費15萬元,交通費5萬元,門票費10萬元,保險費10萬元,均取得了增值稅普通發票,乙公司為一般納稅人。
乙公司本月應納稅額=(300-60-15-5-10-10)÷(1 6%)×6%=11.32萬元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款項300萬元,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稅額=(300-60-15-5-10-10)÷(1 6%)×6%=11.32萬元。
無論是差額開票還是全額開票對應的都是差額征稅,把握開票的關鍵點在把握住增值稅的抵扣原理——下環節能抵扣的一定是上一環節支付的增值稅,對于沒有繳納增值稅的部分是不能參與抵扣,當然就不能全額開票。
來源于會計網,責編: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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