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與交通事故有哪些是競合的?來源:肥東縣法院轉自:安徽高院,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工傷與交通事故有哪些是競合的?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來源:肥東縣法院
轉自: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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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又被認定為工傷,當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發生競合時,當事人能獲得“單賠”還是“雙賠”呢?近日,肥東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勞動争議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1日,袁某經招聘到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2018年7月13日,袁某從家騎電動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2次合計36天。2019年1月9日,袁某受傷被肥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9年9月18日, 袁某的受傷經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
因公司未為袁某辦理社會保險,袁某受傷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基金的賠付,袁某遂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費等共計180000元。仲裁裁決除醫療費外公司需賠償140000元,後公司不服起訴至肥東縣人民法院要求無需賠償上述款項。
庭審中,公司主張無需賠付的理由為:袁某稱其是在上班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雖然袁某申請了工傷認定,但公司認為袁某沒有證據證明當時是在上班路上,而且因第三方導緻的交通事故也不是上班時間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遭受的工傷,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更為重要的是袁某已就該事故導緻的損失獲得全額賠償,法律保護以彌補損失為原則,袁某再次要求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袁某則認為該案已經作出工傷認定,并經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公司應當依法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關于工傷認定的問題。袁某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傷,已經被肥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該公司對袁某的工傷有異議,但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對《認定工傷決定書》提出異議,視為對工傷認定的認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因此,袁某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為該公司,該公司未為袁某辦理工傷保險,袁某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該公司承擔。
其次,關于交通事故和工傷賠償發生競合,當事人能否獲得雙賠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者近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複》([2006]行他字第12号)認為:根據《安全生産法》第四十八條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本案中,袁某因交通事故所獲的賠償與工傷中獲得工傷賠償,并非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除醫療費等支出部分外,袁某可以并行主張工傷賠償。
該案是交通事故導緻的工傷,醫療費已在交通事故中獲得賠償,故該公司應按規定支付除醫療費外袁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因此,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袁某賠償款共計140000元。
公司不服,上訴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肥市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确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因此,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内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對《認定工傷決定書》提出異議,則視為對工傷認定的認同。而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該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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