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平台的快速發展,觀看各種網絡直播成為大多數人的娛樂消遣方式之一。2022年“315晚會”上,央視揭露了“女主播背後的秘密”,直播背後是盡可能讓粉絲多刷禮物打賞,誘使消費者過度打賞消費的行為。前段時間火爆全網的劉耕宏直播間,秦某人豪送80多個嘉年華,價值高達24萬左右,盡管并不是主播誘導消費,但也因金額巨大在網絡上激起一片浪花。
那麼類似于“刷火箭、刷遊艇、刷豪車”等打賞禮物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對于網絡打賞的法律後果,今天筆者通過問答的方式在此進行相關普法。
直播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答:存在争議
對于網絡直播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認定主要有兩種學說,一種學說認為粉絲的打賞行為系支付對價的服務合同,另一種觀點則是認為粉絲的打賞行為系一種無償贈與行為。
(1)“服務合同說”
在(2020)粵0403民初925号判決中,法官認為打賞行為,是用戶與主播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該觀點認為,直播表演是網絡直播提供的服務,網絡主播屬于勞務服務的提供者,而打賞行為是購買勞務服務,在此種法律關系中,主播向粉絲提供服務,對粉絲形成債權關系,而粉絲的打賞行為就是對該債務的清償。故依據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認定合同性質,即粉絲與網絡主播間成立服務合同關系。
(2)“贈與合同說”
在(2020)浙0305民初188号判決中,法官認為平台主播充值打賞有絕對控制權,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打賞、對哪位主播進行打賞、打賞多少禮物,該觀點認定成立贈與。該觀點認為,主播進行表演,就是發起了贈與合同的要約邀請,觀衆點擊虛拟禮物,表達了訂立贈與合同的要約,并履行了交付贈與财産的義務,主播接受就意味着承諾,雙方成立了贈與合同。在此種法律關系中,觀衆對于打賞金額的大小享有決定權,其可以自行選擇打賞或者不予打賞。故不可将粉絲與網絡主播間的關系認定為服務合同關系,應将其視為贈與關系更為妥當。筆者更贊同這種觀點。
一方用夫妻共有财産進行直播打賞行為是否有效?
答:有效
結合法院以往的判決,法官傾向認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财産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并不是夫或妻一方的任何行為都要經過對方的明确授權,特别是在處分金錢等種類物時,他人無法獲知是一方個人财産還是夫妻共同财産。金錢共同财産,由于雙方都有份額,雙方都有權參與處理,夫妻一方有權處理自己所享有的财産,對屬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産的贈與是有效的。用戶以夫妻共同财産打賞主播的行為有效。主要理由在于: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财産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如有證據證明主播或網絡直播平台明知用戶的行為系無權處分時,明顯超出正常消費,該行為構成揮霍夫妻共同财産,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未成年人存在直播打賞行為,其監護人是否有權要求返還?
答:有權
根據最高法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中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适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針對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出的網絡打賞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用于網絡直播打賞的款項,應全部退還。
贓款用于直播打賞,能否追回?
答:可以追回
根據最高法《關于刑事裁判涉财産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若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用贓款打賞主播符合以上情形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辦案機關追繳,網絡直播平台、網絡直播發布者所獲收益應當依法全額追繳。
打賞金額巨大,能否追回?
答:可以追回
根據最高法《關于刑事裁判涉财産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司法實踐中認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相符,應當予以追繳。
因為網絡直播在提供商業價值和娛樂功能的同時,還應當承擔其社會責任和文化價值,即使不對主播進行打賞,其仍然能夠觀看直播,平台不需要打賞也可觀看直播,行為人給主播打賞是自願的,未與主播設定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無償、單務合同,且主播在獲得高額打賞的同時未提供合理的對價,未付出相應的勞動,不是善意取得,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相符,應當予以追繳。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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