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被别人起訴後果?打官司求勝心切,原告竟然在庭審過程中突然卸載手機中的微信程序,造成聊天記錄喪失無法恢複,最終被法院拘留10日、罰款5萬元……這是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治理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中的一則真實案例,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微信被别人起訴後果?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打官司求勝心切,原告竟然在庭審過程中突然卸載手機中的微信程序,造成聊天記錄喪失無法恢複,最終被法院拘留10日、罰款5萬元……這是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治理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中的一則真實案例。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這樣為了赢得官司,當庭卸載手機微信程序或删除聊天記錄的情況并非孤例。律師在接受采訪時向記者表示,訴訟當事人故意毀滅關鍵電子證據,在依法受到相應處罰的同時,其實并不能逃脫其在案件中原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甚至适得其反。
當庭卸載微信,拘留10日、罰款5萬元
潘某稱因其合夥人王某私下與某公司南通分公司進行業務合作,導緻其與該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至今未能履行,于是起訴至崇川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服務費30萬元。
據介紹,庭審中,為進一步查明潘某與王某之間就案涉協議的洽談、履行等有無溝通之實,合議庭詢問潘某與王某是否為微信好友及有無微信聊天記錄,潘某稱“有的,之後删了”。合議庭要求潘某當庭提交手機并打開微信聊天記錄以便核實。
當潘某持手機行至審判台前時,快速卸載了手機中的微信APP。合議庭及時發現上述情形,要求潘某重新下載并安裝微信APP。潘某登錄微信後,合議庭發現其所登錄的微信賬号通訊錄中僅有三位聯系人,王某并不在其中。因此前庭審中已查明潘某另有一個微信賬号,于是合議庭要求其重新登錄該微信号,發現通訊錄中聯系人多達749名,其中包括王某。
由于潘某将微信APP卸載,另一個微信賬号中的聊天記錄已喪失,且無法恢複。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崇川法院表示,潘某卸載微信APP系當庭故意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據此,依法決定對潘某拘留10日、罰款5萬元。潘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該院經審查決定駁回其複議申請,維持了原決定。
删除對自己不利聊天記錄,罰款2萬元
如今,微信已成為人們溝通交流的重要工具,因此其聊天記錄也經常作為證據出現在法庭上。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像潘某這樣為了赢得官司,竟然當庭卸載手機中的微信程序或删除聊天記錄的情況并非孤例,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的庭審中也出現過這類情況。與潘某行為不同的是,該案當事人删除的是對自己不利的部分聊天記錄,但其同樣受到了法院的處罰。
2018年,甯某做生意缺錢且急需還款,便将其名下位于蘇州吳中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馬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協議簽訂後,馬某按約支付購房款40萬元,但之後甯某以房屋漲價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并将該房屋挂在中介公司出售。馬某當然不能接受甯某這樣的做法,于是訴至吳中法院,要求對方繼續履合同,将這套房屋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但甯某卻稱該房屋是要公證抵押給案外人王某的,40萬元是王某讓馬某轉賬的借款。公證未做前,甯某暫時将該房屋給馬某居住。後公證一直沒有結果,馬某也一直未從該房屋搬出。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獲悉,該案開庭審理中,馬某在承辦法官核實其與甯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并要求當場截屏打印時,将其中對自己不利的部分語音聊天記錄删除,被法官當場發現。
吳中法院認為,馬某的行為屬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形,依法應予制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對馬某罰款2萬元的決定。
律師:無法逃脫法律責任,甚至适得其反
對于此類行為,法官表示,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該遵循誠信訴訟原則,全面配合法院查清事實,如實向法院陳述事實、提供證據。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不得濫用訴訟權利,不能利用訴訟謀求不正當利益,否則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對于公然在法庭上卸載微信程序或是删除聊天記錄的處罰,《民事訴訟法》進行了明确規定。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故意毀滅關鍵電子證據,在依法受到相應處罰的同時,其實并不能逃脫其在案件中原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甚至适得其反。”徐旭東表示,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5條的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其他能夠印證被毀損電子證據的相關證據證明力,在心證上給予确認。在一定條件下,還可能直接認定被毀損證據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因此,這樣看來,當事人毀損電子證據并不能達到将不利事實攪渾的目的。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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