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對該罪名作如下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赢惠普法:交通肇事罪不是身份犯,非交通運輸人員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緻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是行為人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但行為人沒有違反任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那就不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且,如果造成的事故在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這個範圍之外,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緻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造成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所謂逃逸,客觀上表現為逃離事故現場、畏罪潛逃的行為,逃逸行為一經實施,即告成立。認定肇事人“逃逸”不能僅僅看肇事人是否離開現場,其關鍵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時具備“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和“立即投案”的行為特征。如果肇事人肇事後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如攔截車輛将被害人送往醫院,并立即報案在醫院守候等待公安機關的審查處理,雖然其離開了肇事現場,但系為了救助被害人所緻,當然不屬于交通肇事後“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後沒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醫院後而逃跑的,屬于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為。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緻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隐藏或者遺棄,緻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别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後逃逸并非均認定為法定刑升格情節,其在特定情況下應認定為入罪要件,已作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為,不能再作為對被告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而予以重複評價。在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前提下,“交通肇事後逃逸”應認定為法定刑升格要件;在行為人符合交通肇事緻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情況下,“交通肇事後逃逸”是定罪必備要件,此時其應認定為入罪要件。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1)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事故責任、緻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财産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确定基準刑。
3.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綜合考慮事故責任、危害後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适用。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以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未能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無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是否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均可将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納入判決賠償範圍。馳譽律師,馳譽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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