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依照法律的規定在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這就是說,執行代表職務包括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這兩個方面的内容,即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
代表工作是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依法所做的工作,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職責。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各項權利的行使、各項義務的履行,都是在從事代表工作。
代表活動是人大代表在人大閉會期間所開展的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其内容包括參加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參加代表小組活動,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衆保持密切的聯系等。從一定意義上說,代表活動是代表工作的必要準備,是代表在人大會議上代表人民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各項事務的重要内容。
從具體工作實踐來看,我們有時也把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代表進行的工作和開展的活動,統稱為代表工作。
從代表主體地位來看,代表工作還可以包括這樣四個方面,即代表的選舉、代表的履職、對代表的監督、為代表的服務和保障等。
作者:張天科
編輯:王晨偉
責編:鄭黎波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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