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試用期員工可以随意辭退,無需支付補償?,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試用期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試用期員工可以随意辭退,無需支付補償?
試用期内被公司辭退
上一期我們講了“公司規定試用期未幹滿7天離職,就沒有工資”的高發現象。這一期我們繼續講第二個試用期内,用人單位常用的“手段”,随意辭退試用期員工。有些公司會認為,試用期就是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選擇的權利與自由,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離職,那麼公司也應當可以辭退試用期員工,這是公司用人的合法權利,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補償。那麼,公司的這種理解是否對呢?我們還是通過案例來理解。
一、案件情況
小張通過招聘會獲得某保險銷售公司的offer,公司的人力僅告訴他工作内容就是向固定小區的居民推銷保險,每個月的工資按照底薪加提成來計算,然後讓他下周一來公司上班。小張表示理解,随後在下周一的時候正式入職這家保險公司。
雙方在入職當天就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内容十分簡單,僅約定了小張的勞動期限是3年,試用期3個月,每月工資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執行等條款。小張覺得這家公司各方面都很不錯,于是開始在試用期内勤勤懇懇的工作。
但是,在小張試用期屆滿即将轉正的前一周,公司的領導找他談話,說他在試用期的考核沒有通過,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讓他明天不用來公司上班了。小張十分氣憤,認為公司是為了“白嫖”他這個優質勞動力,于是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經過開庭審理,仲裁委認為這家保險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
二、案件分析
上述案件的争議焦點無非就是公司開出試用期的員工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并且無需支付解除補償,隻有一個合法的理由,即勞動者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并且這個理由并不是說有公司領導或者人力口頭說出來,或者寫一份簡單的不符合錄用條件,不予錄用書面通知就可以的。因為,有可能這些理由都是公司為了節省人力成本,變相辭退員工随便找補的一個借口。
那麼,怎麼判斷這個理由是否合法合理,關鍵是要看公司是否有詳細、具體的考核制度,以及客觀、公正、合規的考核流程,試用期員工是否清晰了解、知曉這些考核規定。比如,勞動者應聘一家公司的銷售崗位,就要看公司有沒有将銷售崗位的具體工作職責告知給勞動者,包括但不限于負責銷售公司的哪款産品,在哪個區域進行銷售,每個月至少要銷售多少産品等詳細的工作職責;而且公司的考核制度包括哪些規定,一個月考核一次,還是一個季度考核一次,考核的标準是什麼,考核不合格的後果有哪些等;另外,考核的流程也應當讓勞動者知曉,例如,誰來考核員工,考核方式是什麼樣的,考核的結果是否會公開等。
如果公司沒有規範、完整的一套試用期用工制度、流程,公司随意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試用期員工,那麼,公司這種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三、應對措施
從公司的角度看,建議公司先制定合法、規範的崗位職責、考核制度。然後,在招用員工時,詳細告知該崗位的工作職責、考核方式、程序等相關信息,并将告知,員工已經知曉并同意的過程記錄下來,可以通過簽字确認的方式來記錄存檔。最後,如果該員工在試用期内的确不合符公司的錄用條件,這時,公司可以辭退他。
從員工的角度看,第一,入職公司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公司的崗位職責、考核事項等信息,有不清楚或者有不同意見的,及時向公司反饋、表達。第二,如果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你,那麼一定要求他們給出書面的、詳細的理由,并且記錄好自己不認可公司的辭退理由的過程,可以是通話記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保存好相關證據,以便後期采取法律手段維權時使用。第三,不建議員工因公司違法解除,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為在司法實踐中,仲裁機構大概率會判定雙方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所以這個訴求很難得到支持。
這一期明确了試用期員工不可以随意辭退,如果濫用“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個理由辭退試用期員工,公司屬于違法解除。下一期,我們會繼續講解什麼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滿足那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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