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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漢能 事務所律師專業處理退購房定金,自2010年至今處理廣東省内各地區、江浙滬等地區退購房定金案件已上千宗,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專門為衆多的客戶争取應有的權利,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成功的幫助客戶退回購房定金。
張漢能秉承着:不成功不收費,前期不收取一分錢的費用,退款成功錢到你的賬上才收取費用,這就是張漢能的實力!
一、案例:
深圳的葉女士在寶安某樓盤看了一套上商品房,便于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并且交了定金,當時葉女士也是沒有想清楚,被銷售員一直忽悠情急之下就下定金,後來才發現樓盤不太理想不想要了,就要求開發商退回定金,可開發商說簽了《認購書》定金是不退還,因與開發商協商無果,便找在網上找到 張漢能專業處理退購房定金,委托了張漢能,根據張漢能多年的經驗和分析,案子很快的辦理退款并且定金成功退回葉女士,由于信任和委托葉女士的案子才圓滿的有結果!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預定、訂購等方式向買賣人收受定金作為定金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規當事人雙方的雙方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反還買受人。簽訂房産合同不想買房了,《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履行通知,保密等義務工作。無論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認購書》,都應當要求簽訂雙方具備的資格,消費者作為買方要具備民事行為的能力,開發商作為賣方要具備銷售資格,這樣雙方簽訂協議就不會存在那麼多的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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