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車行買奧迪A4L,結果是個大事故車,店方也不處理。”8月4日,市民師先生向華商報-二三裡資訊反映,自己于2019年6月在延安瑞豪二手車行購買一輛白色奧迪A4轎車,在2022年打算更換新車時卻被檢測為“大事故”車,而事故發生時間竟然在購車前一年多。
視頻鍊接:【小裡幫忙】花18餘萬元買回“事故”二手車,顧客:店方刻意隐瞞
據了解,延安瑞豪二手車行位于寶塔區橋溝街道古玩城一樓門面,根據購車協議顯示,師先生的購車時間為2019年6月13日,車價為186000元。“當時買車時購車合同上寫得清清楚楚,無大事故,無火燒以及無泡水。延安瑞豪二手車行顯然是在隐瞞車輛事故事實。”師先生告訴記者。
8月4日下午,記者跟随師先生前往該二手車行核實情況。面對記者采訪,延安瑞豪二手車行負責人則表示:“你們可以随便報道,三年前買的車,你們現在來找我?”随後,該負責人拒絕回複并離開現場。
師先生對于店方處理态度表示失望,并稱自己會進一步向相關監管部門投訴,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此,陝西卓超律師事務所律師石新月表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顧客在二手車行購買車輛時,車行明确約定該顧客購買的車輛無大事故,無泡水、火燒,隐瞞了車輛曾經發生過事故的事實、涉及欺詐,顧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購車合同,車行應當返還其購車款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華商報記者 賈令偉 編輯 白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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