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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群關注公衆号給報酬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8 20:07:01

拉群關注公衆号給報酬?微信拉一人賺3元隻需動動手指,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拉群關注公衆号給報酬?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拉群關注公衆号給報酬(拉人進微信群一人賺3元)1

拉群關注公衆号給報酬

微信拉一人賺3元

隻需動動手指

你會加入嗎?

2020年10月,被告人林某強、盧某财和楊某星得知上家王某露(另案處理)在其朋友圈發布“微信拉人進群,拉一個人可以賺3元”的招聘廣告,商議後決定一同從事該項業務。添加微信好友後,被告人林某強根據王某露給的手機号碼添加微信好友并以廣告營銷為由拉入指定的微信群,或将自己的部分好友拉入群内,每拉一人可得3元報酬,而群内發布的均為各平台刷單立返等内容。

(圖為模拟朋友圈)

被告人林某強、楊某星、盧某财明知他人利用這些微信群實施網絡犯罪,但仍選擇加入。其中,楊某星、盧某财負責幫助林某強将已拉入指定微信群内的好友從林某強微信号中删除,或幫助林某強轉收王某露支付的拉人進群的收入款項,林某強給以楊某星一定的報酬,與盧某财按1:2的比例分成。

期間,被告人林某強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小圓(化名)拉進王某露指定的微信群後,造成小圓被騙10000元。合作期間,被告人林某強與被告人楊某星、盧某财獲利共計57130元,林某強個人獲利29258元;被告人林某強與楊某星合作期間獲利39764元,楊某星得14275元;被告人林某強與盧某财合作期間獲利11337元,盧某财得7558元。到案後,三被告人悉數退出違法所得。

法院認為

被告人林某強、楊某星、盧某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拉微信好友進入他人用于實施網絡犯罪的微信群,為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結合各被告人立功表現、退出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判決:

被告人林某強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楊某星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盧某财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某強、楊某星、盧某财退繳贓款29258元、14275元、7558元,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幫助”

一個看似溫馨的詞彙

有時候卻并非好意

當它和網絡犯罪

“稱兄道弟”之時

錢快了,“刑”也快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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