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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火鍋店消費1000元逃單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1 18:08:25

來源:浙江法制報

“雪糕刺客”近日成熱詞之一,近日,何女士向甯波市海曙區消保委投訴說,她在火鍋店消費時遭遇了“飲料刺客”,“服務員向我推薦飲料時,沒有告知價格,也沒有對推薦的飲料明碼标價,結賬時,3瓶水收費177元……”

13人火鍋店消費1000元逃單(以為是免費喝的水)1

被何女士投訴的火鍋店名為“最上火鍋•鮮吧”。何女士說,前幾天,她和兩位朋友去這家店就餐,點菜時,服務員問他們喝礦泉水還是氣泡水,何女士答礦泉水,之後服務員開了2瓶礦泉水和1瓶氣泡水送上來。何女士三個人點了一些菜,吃火鍋吃得挺開心。

可等到結賬時,何女士就不開心了。服務員報出的總費用超過1800元,何女士感覺這個價錢比她自己估算的高了不少,便要來賬單仔細核對,這才發現礦泉水49元一瓶、氣泡水79元一瓶,3瓶水一共消費177元。

“我還以為水是火鍋店免費提供的呢”,何女士說,服務員并沒有提前告知水是要收費的,菜單上也沒有标明水的價格,“現在3瓶水收這麼高的費用,完全不合理。”與火鍋店交涉未果,何女士氣鼓鼓地買單走人。

事後,何女士撥打了消費投訴電話。消保委工作人員調查了解到,何女士他們喝的礦泉水為每瓶750毫升、氣泡水為660毫升一瓶,火鍋店确實沒有事先告知水的價格。何女士堅持認為,點菜時火鍋店沒有告知水要收費,而且菜單上其他項目都明碼标價,唯獨沒有水的收費标準,“我這才以為水是免費的。沒想到這水的價格還這麼高!我認為店家有誘導隐形消費的嫌疑”。

消保委工作人員在調解時表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标價,同時《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四條也規定,餐飲業經營者對食材的産地、品質和價格(計量單位)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表示,對消費者選定的酒水菜品及價款,下單前應當經消費者确認;未經消費者确認發生争議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處理。

最終,火鍋店向何女士道歉并退還她177元飲料水費用,并表示會立即整改。

消保委提醒

消費者在消費時最好事先問明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經營者也要做到明碼标價,讓消費者錢花得明明白白。

根據《明碼标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今年7月1日起,經營者不标示或者顯著弱化标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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