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晚上,第一物流全媒體記者叫了份外賣。
20多分鐘後,記者發現,平台顯示外賣已經簽收;而此時記者明明還餓着啊!又過了大約一刻鐘,外賣小哥終于來敲門了。
送餐時間超過了平台承諾的時限,但沒有超時多久,記者也沒有追究。
不過,記者今天要與各位聊的不是外賣“被簽收”、超時派送的事兒,而是與之有幾分相似——收件人未收到包裹,訂單信息卻顯示“已簽收”或者出現了“門把手”這類的神簽收。包裹最終的命運大多是——丢失!
這樣郁悶的事兒,你“中過獎”麼?
奇怪!“已簽收”包裹派送途中丢失
蘇州市民李先生最近就“中獎”了!
事情發生在今年2月20日,有媒體報道,李先生有一批化妝品通過快遞,從杭州寄往蘇州。
按照正常的快遞時效,李先生隔日就能收到這批化妝品。可是三四天後,李先生仍在苦苦的等待。
2月24日,李先生根據訂單号查詢後卻發現:自己的快遞竟然顯示已經簽收,簽收時間是2月21日晚7點左右。
這樣的結果,讓李先生有點懵!
李先生撥打快遞員的電話,對方稱這個簽收是他們系統的“一鍵簽收”,包裹的确沒有送到。更為嚴重的是,“被簽收”的包裹已經丢失了。
無奈! 賠償需客戶證明貨物價值
李先生稱,化妝品的市場價在3萬多元,成本價也近15000元,他不可能吃這個“啞馬虧”。
快遞公司負責人稱,包裹是在快遞員等紅燈時被偷走了。事發後,他們一直在積極處理此事,并且已經将該事件上報至總公司。
至于賠償,快遞公司方面表示,需要客戶提供貨物的價值證明,然後由總公司确定賠償的金額。
李先生的遭遇不是個案!
記者在新浪微博上輸入搜索關鍵詞“快件 丢失 簽收”,近期發生的類似事件真不少!有圖有真相。
糾結! 責任易界定,賠償成難點
根據《快遞服務》國家标準,若收件人本人無法驗收時,經收件人(寄件人)允許,可由其他人代為簽收。
在收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快遞“被簽收”後丢失,責任方是快遞公司,理應由其賠償客戶損失。
但糾結之處在于,對保價的商品,依據哪部法律來賠償?賠償的金額依據何種标準? 分歧由此而來。
1先來看快遞公司。
一般情況下,賠付标準,快遞公司會用《郵政法》的相關規定。
2015年新修訂的《郵政法》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
2再來說說消費者。
消費者大多數會要求,賠償與實際承運物品價值相同的價格的要求,依據的是《合同法》。
《合同法》中是這樣說的: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婆之争的情況下,應該按照哪一标準進行賠付?
首先,《郵政法》賠付标準規定不适用快遞業務。《郵政法》中“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之規定,其隻适用于郵政普遍服務,而不适用快遞業務。這是因為:
《郵政法》第45條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内的郵件和彙款的損失賠償,适用郵政法關于賠償的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适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顯然,快遞的賠償标準不适用《郵政法》。
其次,從法律的效力等級來看,《合同法》是屬于基本法,《郵政法》則是一般法,所以應該遵循《合同法》來賠償。
不過,也有觀點認為,特别法優于一般法。《合同法》是一般法,《郵政法》是特别法。
3行業主管部門的說法。
說完了當事雙方心中的賠付标準,再來看看作為行業主管部門的國家郵政局對賠付标準是怎麼判定的。
日前,國家郵政局郵政業安全中心副主任馮力虎表示:對于沒有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造成用戶其他損失的,按照相關民事法律法規賠償。
快遞服務組織與用戶之間有約定的應從約定。
這種“約定”,常見的是快遞單背面的服務協議和條款。
因此,建議消費者認真閱讀寄遞企業面單内容以及背書條款内容(尤其是賠償條款),建議郵寄貴重物品要選擇保價服務,一旦造成快件損失,可減少巨大經濟損失。
有專家指出,合同應當由雙方約定,快遞單背面的合同是快遞公司一方制定,消費者一方幾乎沒有選擇的空間。因此,這種約定(合同)并不合規。
4制(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快遞專家趙小敏認為,快件丢失,按照《合同法》和《郵政法》賠償都沒有問題,畢竟消費者和快遞公司都希望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問題的關鍵在于,沒有明确的标準,這是理賠過程中産生分歧的最根本原因。
他把解決這一問題的希望寄托于早日修改《郵政法》和《快遞條例》的盡快出台——能将關于賠付标準的内容盡可能的明确和細化。
反思! 快遞員為何明知故犯?
快遞由快件人本人親自簽收;他人代為簽收要經收件人(寄件人)的允許。記者相信快遞員都應該知道這個規定。
讓人不解的是,快遞小哥為何要冒着違規的風險,自作主張地代替客戶簽收快件?此前還有媒體報道過,快遞被門把手簽收、消防器材簽收、鞋櫃簽收等“神簽收”事件。
1記者親曆的事件
記者網購的商品,送達至快遞網點時間較晚,快遞員無法在規定時間内完成派送工作。在這樣的情況下,有的快遞員就與會記者溝通,是否可以先确認簽收,貨物第二天再進行派送。
2快遞小哥的解釋
就此,記者詢問過快遞小哥:為何要“多此一舉”,第二天送達有何不同?
“站點對客戶的簽收時間有規定,如果系統顯示派送超時,且不說會招緻客戶的投訴,老闆也會對我們有經濟處罰”,快遞小哥這樣解釋道。
這不禁讓記者想起,今年年初,上海一位外賣小哥闖紅燈被撞身亡的事件。外賣小哥不惜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搶時間、拼速度。其原因無處乎兩個:
第一他們是按件計酬,送得多拿到的報酬就越多;
第二訂餐平台有嚴格的考核制度,一旦超時派送招緻投訴,等待他們的是高額的罰款。
同樣,快遞“被簽收”的背後,也是在與時間賽跑,無非就是為了——多掙錢和少罰錢。
現代物流報(微信号cn156news)記者 隋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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