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規、概規、控規、修規到底什麼意思,做規劃的不能不懂。總體規劃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然後到修建性詳細規劃,其實是由宏觀到微觀、由淺到深的過程。
總規
總體規劃:在開發、建設之前,原則上應當編制總體規劃。小型可直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總規通俗地說就是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曆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确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10至20年,同時可根據需要對的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對于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亦應作出近期規劃,期限一般為3至5年。
總體規劃的任務,是分析客源市場,确定的主題形象,劃定的用地範圍及空間布局,安排基礎設施建設内容,提出開發措施。
總體規劃内容:
1、對的客源市場的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等進行全面分析與預測。
2、界定範圍,進行現狀調查和分析,對旅遊資源進行科學評價。
3、确定的性質和主題形象。
4、确定規劃的功能分區和土地利用,提出規劃期内的旅遊容量。
5、規劃的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和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規劃内部的其他道路系統的走向、斷面和交叉形式。
6、規劃的景觀系統和綠地系統的總體布局。
7、規劃其他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總體布局。
8、規劃的防災系統和安全系統的總體布局。
9、研究并确定資源的保護範圍和保護措施。
10、規劃的環境衛生系統布局,提出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措施。
11、提出近期建設規劃,進行重點項目策劃。
12、提出總體規劃的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以及規劃、建設、運營中的管理意見。
13、對開發建設進行總體投資分析。
總體規劃的成果要求:
1、規劃文本。
2、圖件,包括區位圖、綜合現狀圖、旅遊市場分析圖、旅遊資源評價圖、總體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功能分區圖等其他專業規劃圖、近期建設規劃圖等。
3、附件,包括規劃說明和其他基礎資料等。
圖紙比例,可根據功能需要與可能确定。
政府主導的主要包括總規和控規
概規
概念性規劃:介于發展規劃和建設規劃之間的一種新的提法,傾向于勾勒在最佳狀态下能達到的理想藍圖。它強調思路的創新性、前瞻性和指導性。
概念性規劃主要内容:
概念規劃的内容主要是對城市發展中具有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進行集中專門的研究,從經濟、社會、環境的角度提出城市發展的綜合目标體系和發展戰略,以适應城市迅速發展和決策的要求。
與總體規劃設計相比:概念規劃強調内容簡化,區分輕重緩急,注重長遠效益和整體效益。概念規劃提供的是客觀的全局性的發展政策與設想,在微觀層面(具體操作層面)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微觀層面的内容可根據環境的變化及時調整。
概念性規劃成果要求:
圖集,包括區位分析圖、市場分析圖、現狀分析圖、功能分區圖、項目布局示意圖、标志性景觀及風格控制示意圖、概念性規劃總平面圖、道路交通系統規劃圖、土地利用規劃圖、重點項目示意圖及相關文字和圖表說明等。無須配備文字說明書。
控規
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為了近期建設的需要,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任務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區内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标和其它規劃管理要求,為區内一切開發建設活動提供指導。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内容:
(1)詳細規劃規定所規劃範圍内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限,詳細規劃規定各類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建築類型;
(2)詳細規劃規定各地塊的控制指标(包括: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築間距、建築後退紅線距離、機動車出入口方位等);
(3)詳細規劃确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标和标高;
(4)詳細規劃根據規劃容量,确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5)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需收集
以下基礎資料:
(一)總體詳細規劃或分區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規劃要求,相鄰地段已批準的規劃資料;
(二)土地利用現狀,用地分類至小類;
(三)人口分布現狀;
(四)建築物現狀,包括房屋用途、産權、建築面積、層數、建築質量、保留建築等;
(五)公共設施規模、分布;
(六)工程設施及管網現狀;(七)土地經濟分共資料,包括地價等級、土地級差效益、有償使用狀況、開發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區曆史文化傳統、建築特點等資料。
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總則:制定詳細規劃的依據和原則,主管部門和管理權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築詳細規劃管理通則;
1.各種使用性質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築間距的規定;
3.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距離的規定;
4.相鄰地段的建築規定;
5.容積率獎勵和補償規定;
6.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關名詞解釋;
8.其他有關通用的規定。
(三)地塊劃分以及各地塊的使用性質、詳細規劃控制原則、規劃設計要求;
(四)各地塊控制指标一覽表:詳細規劃控制指标分為規定性和指導性兩類。前者是必須遵照執行的,後者是參照執行的。
1.詳細規劃指标一般為以下各項:
(1)用地性質;
(2)建築密度(建築基底總面積/地塊面積);
(3)建築控制高度;
(4)容積率(建築總面積/地塊面積);
(5)綠地率(綠地總面積/地塊面積);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車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用設施。
2.指導性指标一般為以下各項:
(1)人口容量(人/公頃);
(2)建築形式、體量、風格要求;
(3)建築色彩要求;
(4)其他環境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的内容要求
(一)詳細規劃位置圖。圖紙比例不限;
(二)詳細規劃用地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分類畫出各類用地範圍(分至小類),标繪建築物現狀、人口分布現狀,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必要時可分别繪制;
(三)詳細規劃土地使用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畫出詳細規劃各類使用性質用地的範圍;
(四)詳細規劃地塊劃分編号圖。圖紙比例1/5000,标明地塊劃分界線及編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對應);
(五)各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圖紙标繪以下内容:
1.規劃各地塊的界線,标注主要指标;
2.規劃保留建築;
3.公共設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幹道、支路)走向、線型、斷面,主要控制點坐标、标高;
5.停車場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必要時4、5兩項可單獨繪制。
(六)各項工程管線詳細規劃圖。标繪各類工程管網平面位置、管徑、控制點坐标和标高。
居住區的詳細規劃設計基本原則
1)詳細規劃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2)詳細規劃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3)詳細規劃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内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築物與構築物等,并将其納入規劃;
4)詳細規劃适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适、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5)詳細規劃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6)詳細規劃為工業化生産、機械化施工和建築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7)詳細規劃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8)詳細規劃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
企業負責主要包括概規和修規
修規
修建性詳細規劃:對于當前要建設的地段,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任務:在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和細化,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内容:
1、綜合現狀與建設條件分析。
2、用地布局。
3、景觀系統規劃設計。
4、道路交通系統規劃設計。
5、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6、旅遊服務設施及附屬設施系統規劃設計。
7、工程管線系統規劃設計。
8、豎向規劃設計。
9、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系統規劃設計。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要求:
(一)規劃說明書
1、現狀條件分析;
2、規劃原則和總體構思;
3、用地布局;
4、空間組織和景觀特色要求;
5、道路和綠地系統規劃;
6、各項專業工程規劃及管網綜合;
7、豎向規劃;
8、主要技術經濟指标,一般應包括以下各項:
1)總用地面積;
2)總建築面積;
3)住宅建築總面積,平均層數;
4)容積率、建築密度;
5)住宅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
6)綠地率。
7)工程量及投資估算。
(二)圖紙
1、規劃地段位置圖。标明規劃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圍地區的關系;
2、規劃地段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綠化、工程管線及各類用地和建築的範圍、性質、層數、質量等;
3、規劃總平面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标明規劃建築、綠地、道路、廣場、停車場、河湖水面的位置和範圍;
4、道路交通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标明道路的紅線位置、橫斷面,道路交叉點坐标、标高、停車場用地界線;
5、豎向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标明道路交叉點、變坡點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規劃标高;
6、單項或綜合工程管網規劃圖。比例尺同上,圖上應标明各類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的平面位置、管徑、主要控制點标高,以及有關設施和構築物位置;
7、表達規劃設計意圖的模型或鳥瞰圖。
規劃圖中的“七條線”
規劃紅線 一般稱道路紅線,指城市道路用地規劃控制線。包括用地紅線、道路紅線和建築紅線,對“紅線”的管理體現在...
七線:紅線、綠線、藍線、紫線、黑線、橙線和黃線
“紅線”主要針對道路控制;
“綠線”是規劃城市公共綠地、公園、單位綠地和環城綠地等;
“藍線”規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護堤;
“紫線”規定曆史文化街區;
“黑線”規定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等市政管網。
“橙線”軌道交通管理
“黃線”地下文物管理。
"紅線"是指道路用地與其它建設用地分界線,紅線與建築控制線之間還有可能存在綠線,黃線等。
紅線
所謂“建築紅線”,就是指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劃定的用以界定公路兩側能否建蓋永久性非公路設施的界線。建築紅線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門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築紅線範圍以内建蓋永久性非公路設施的管理過程。
建築紅線由道路紅線和建築控制線組成。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基地與道路鄰近一側,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果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一般稱後退道路紅線建造。任何建築都不得超越給定的建築紅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規定建築物的台階、平台、窗井、地下建築及建築基礎,除基地内連通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1米,并不應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許突出陽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減1米,并不大于3米。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于1米。
規劃紅線
一般稱道路紅線,指城市道路用地規劃控制線。包括用地紅線、道路紅線和建築紅線,對“紅線”的管理體現在對容積率、建設密度和建設高度等的規劃管理。
規劃綠線
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按建設部出台的《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規定,綠線内的土地隻準用于綠化建設,除國家重點建設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為他用。
規劃藍線
一般稱河道藍線,是指水域保護區,即城市各級河、渠道用地規劃控制線,包括河道水體的寬度、兩側綠化帶以及清淤路。根據河道性質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藍線控制也不一樣。
規劃黑線
一般稱“電力走廊”,指城市電力的用地規劃控制線。建築控制線原則上在電力規劃黑線以外,建築物任何部分不得突入電力規劃黑線範圍内。
1、道路規劃紅線:一般稱道路紅線,指城市道路用地規劃控制線。
2、河道規劃藍線:一般稱河道藍線,指城市各級河、渠道用地規劃控制線。
3、綠地規劃綠線:一般稱綠線,指城市各級綠地用地規劃控制線。
4、電力規劃黑線:一般稱電力走廊,指城市電力線路用地規劃控制線。
5、文物保護規劃紫線:指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建築保護單位用地及其周圍進行規劃保護的規劃控制線。
6、建築控制線:指根據城市規劃需要确定的建築物可建範圍的控制線。
7、建築紅線:指經規劃确定的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綠線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某某城市綠線規劃管制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2号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9月9日建設部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建立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态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第三條 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紫線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9号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設部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曆史文化街區和曆史建築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曆史文化名城内的曆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曆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界線,以及曆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曆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本辦法所稱紫線管理是劃定城市紫線和對城市紫線範圍内的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劃定保護曆史文化街區和曆史建築的紫線。國家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曆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劃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劃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城市紫線管理工作。
黃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4号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經建設産第78次常務會議讨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保證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黃線的劃定和規劃管理,适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确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黃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城市黃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黃線管理、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城市黃線應當在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劃定。
藍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45号
《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經建設部第80次常務會議讨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水系的保護與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澇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環境,提升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确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城市藍線的劃定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藍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城市藍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服從城市藍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藍線管理、對違反城市藍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藍線。
城市藍線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各類城市規劃時劃定。
城市藍線應當與城市規劃一并報批。
文章來源:鄉村振興研究智庫,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後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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