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ESO組合引發山寨争議,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中輝接受@中新文娛 采訪時指出,EXO作為韓國男子流行演唱組合,鹿晗、黃子韬、張藝興等中國明星曾經加盟,在中國公衆尤其是年輕人群體中有一定影響。ESO組合模仿EXO組合的名稱,又模仿鹿晗、王一博、張藝興、林俊傑等流量明星,取名鹿哈、王二博、張藝西、林俊絕等名字,這種模仿行為屬于不正當競争中的商業标志混淆行為,或者叫仿冒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争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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