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佳節即将來臨,企業會購買些購物卡給員工,或者饋贈給客戶,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營增改後,預付卡的涉稅事項發生重大變化,你對購物卡風險和涉稅賬務處理你都了解麼?
購物卡也叫預付卡,有兩種類型:
單用途卡(隻能在特定場所消費,比如超市發的預付卡,隻能在該超市消費)多用途卡(可以在授權的特約商家處消費,比如資和信、斯瑪特等)我們發現會計人員還是在購物卡的賬務處理上拿不準,甚至直接将購買購物卡的支出一次性計入了當期損益,其實這是錯誤的,在這裡,總結了5筆會計處理,供大家參考。
業務1
案例:
我公司購入了5000元購物卡,取得了項目名稱為“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稅率為“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份。
賬務:
借:預付賬款-預付卡 5000元
貸:銀行存款 5000元
提醒:
不得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業務2
案例:
據說下面這兩種購物卡涉稅處理有80%的人多繳了稅,你會多繳稅麼?
企業以團購價格950元購入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後,将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發放給員工,員工應該按950元計算還是按1000元計算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發放給員工的購物卡應以團購價格950元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将單用途卡/多用途卡對外贈送或發放給員工,增值稅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因此,銷售單用途卡/多用途卡環節不繳納增值稅,就沒有視同銷售之說,即使“視同銷售”也是不繳納增值稅。
購物卡涉稅風險
1、強大的“金稅三期”系統會第一時間監控到你公司購買了大面值的購物卡,用來幹什麼?對于突然異常增加的大額費用容易帶來預警評估的風險!
2、該項費用并未實際發生,存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3、購買的購物卡若是用于發放員工的,屬于福利費,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4、購買的購物卡若是用來送禮的,屬于業務招待費,更存在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的風險,并且還有涉嫌商業賄賂、行賄受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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