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滿五年的違規經濟适用房買賣?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情】,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沒滿五年的違規經濟适用房買賣?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情】
唐某和呂某某系夫妻關系,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時間為2017年1月8日。2018年1月8日,呂某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給王某、宋某兩夫妻,簽訂《房屋轉讓協議》,轉讓價格為22萬元。王某、宋某入住該房屋後進行了裝修,花費8萬元。現唐某訴至法院,請求确認轉讓協議無效,返還房屋。
經查明,訟争的房屋屬于經濟适用房,唐某和呂某某購買案涉房屋尚未滿5年即将該房屋出售,該轉讓協議違反相關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應屬無效,該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判決王某、宋某騰空房屋、排除妨害,原告唐某和呂某某返還購房款并承擔裝修損失、房款損失。
【評析】
房屋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根據《經濟适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經濟适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購買經濟适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本案訟争的房屋屬于經濟适用住房,唐某和呂某某購買案涉房屋尚未滿5年即将該房屋出售給王某、宋某,該房屋轉讓協議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故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應屬無效,該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協議無效後的返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訴争雙方因該無效協議取得的财産應當返還,王某、宋某應返還房屋,唐某和呂某某應返還購房款。另,因該屋的裝修已構成房屋的一部分,強行分離嚴重毀損物的價值,依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的原則,該裝飾裝修部分歸屬唐某和呂某某所有,其應向王某、宋某補償裝修費用。
購房款損失承擔的問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唐某和呂某某明知房屋為經濟适用房,在房屋出售時存在明顯的過錯,應适當承擔王某、宋某因購房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購房款同期貸款利息3萬元,王某、宋某購房時也明知為經濟适用房,亦有過錯,應自行承擔涉案購房款同期貸款利息中的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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