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裡不需要交納生活費。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标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别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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