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來京人員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後,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要求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二)辦理流程: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領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并開具《居住證受理回執單》。
對存疑的證件、證明材料當日報送公安機關,由區公安機關轉遞至相關行政機關進行審核,相關行政部門在接收到需審核的證件、證明材料信息後,3日内完成審核工作,并将結果反饋區公安機關。
公安派出所對申領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經審核未通過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于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再辦理工作居住證的,市人力社保局也推出便民舉措:
不用再提交居住地址證明,直接以居住證的居住地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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