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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放生打破生态平衡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8 11:32:24

亂放生打破生态平衡(用法律維護生态平衡新京報社論)1

4月26日,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狗獾闖進某地法院,當地消防人員抓捕後将其放生。新京報資料圖

據極目新聞報道,9月10日中秋節,有多人帶着“清道夫”魚在廣西百色市澄碧湖水庫放生,此事引起熱議。目前,百色市公安部門已介入調查,案件正在處理當中。

一段時間以來,“放生”似乎成為輿論場上的熱詞。從放生者看來,此舉可以“積善積德”,有的還指望通過放掉一些奇形怪狀“生靈”,為自己和親朋好友多添些福氣。可現實情況卻是,放生一旦越出法律邊界,不僅對當地生态環境造成破壞,放生者本人也将受到法律懲罰。

尤其,此次新聞報道中放生的“清道夫”魚,屬于外來物種,很有可能打破當地生态平衡,後續影響存在諸多不确定性。對此類不負責的放生行為,有關部門介入調查,是必要且及時的,等待這些非法放生者的,應當是依法嚴肅處理。

其實,從本源來看,放生并非洪水猛獸。在我國民間,早就有正月初一放生的習俗,随着宗教與傳統習俗的融合,以及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更催動了放生活動的流行。平心而論,放生對一些人而言,有撫慰情緒、使人向善的作用,選擇合适的放生物種,也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野生動物,恢複一定生态環境的積極作用。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放生活動在流行中卻不斷被“異化”,進而滋生出種種亂象。在相關新聞報道中可以看到,有的在公園放生眼鏡蛇,給遊客人身安全帶來風險;有的則将鳄魚放生于景區湖水中,當地不得不成立救援隊,“興師動衆”找尋多日……近期,原本生長在美洲的怪魚鳄雀鳝,居然在我國南北多地出現,同樣不能排除非法放生所緻。

審視這些非法放生亂象,既給自然生态環境帶來不小的“浩劫”,也給公衆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如此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理應采取強有力的措施,進行規範遏制。

亂放生打破生态平衡(用法律維護生态平衡新京報社論)2

3月13日上午,浙江溫嶺石塘鎮外海海域,浙江溫嶺市港航口岸和漁業管理局的人雇用小漁船,将重達2斤6兩的野生中華鲟放歸大海。圖/IC photo

目前,治理“非法放生”行為,我國不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就明确規定,“随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财産損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統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去年4月15日,《生物安全法》正式實施,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引進、釋放、丢棄外來物種者,将面臨一萬元至二十五萬元不等的罰款。而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中,也有要求放生者主動向漁業部門報告放生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并接受監督檢查的規定,等等。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從目前情況看,鮮有放生者被重罰,很多抓捕的“危險物種”,甚至不知“源頭”,遑論嚴肅處理。相關法律法規在執行環節打了折扣,一定程度上導緻了放生亂象的存在和蔓延。要讓立法意圖真正落地落實,在及時制止違法行為的同時,需根據社會危害大小,對非法放生者依法作出處罰,使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通過提高必要的違法成本,讓非法放生“動辄得咎”,才能起到震懾、勸阻的效果。

當然,遏制非法放生活動,也離不開紮實有效的法律宣介和教育引導,大力倡導科學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對此,有關部門有必要加大普法力度,增強對非法放生現實危害、法律後果的社會認知度,構築全民參與的堅固堤防,才能有效打擊非法放生,維護自然生态環境平衡。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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