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治安管理處罰法緊急事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緊急事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2 23:46:15

治安管理處罰法緊急事件?某市童姓教授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抛出一份《法律意見書》,核心是指責公安機關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為依據對拒不執行政府防控命令的人員進行處罰沒有依據雖然我始終認為以憲法為依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律師都是作秀,但不排除有盲從者被其歪理邪說豬油蒙心因此還是要将法律的真相告訴大家,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緊急事件?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治安管理處罰法緊急事件(治安管理處罰法所指)1

治安管理處罰法緊急事件

某市童姓教授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抛出一份《法律意見書》,核心是指責公安機關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為依據對拒不執行政府防控命令的人員進行處罰沒有依據。雖然我始終認為以憲法為依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律師都是作秀,但不排除有盲從者被其歪理邪說豬油蒙心。因此還是要将法律的真相告訴大家。

真相:《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所稱的緊急狀态,存在事實狀态說和法律設定說兩種理解,且支持公安機關的“事實狀态說”才是立法、執法和司法審判活動中普遍采用的主流理解;而童某所稱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緊急狀态情況”必須“法律設定說”,僅僅是一種法律界存在的争議。以法律設定說這種争議指控公安機關執法無依據有失偏頗。

(一)“緊急狀态情況”的五大真相

(1)《治安管理處罰法》所指的“緊急狀态情況”是指事實狀态。《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緊急狀态情況”屬于描述性概念,是現實中存在的一種客觀情勢,隻要緊急事件發生且達到了危急這種程序,人民政府為确保人民群裡利益和社會利益,就可以以決定、命令、通告等形式發布對轄區内公民既有約束力的文件,違反相關決定、命令、通告的,公安機關就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1項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事實狀态說”是各類實操性法律制度對“緊急狀态”的普遍理解。

突發事件應急法律制度中許多關于“緊急狀态”的表述,都是以“事實狀态”而存在。如《專利法》: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态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如《洪澇災害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暫行)》:熟知在緊急狀态下避災躲災的撤離路線。如《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各級通信保障部門應保障在緊急狀态下撲救森林火災時的通信暢通。如《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學校、影劇院、會堂、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築物在防汛緊急狀态下,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指令無條件開放,作為應急避災安置場所。以上緊急狀态的表述,顯然都不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依據憲法去設定這個“緊急狀态”。

(3)法律法規在采用“法律設定說”理解“緊急狀态時”,多數同時載明法律設定程序的表述。如《反恐法》:需要進入緊急狀态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如《突發事件應對法》:需要進入緊急狀态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在提到“緊急狀态”時,不僅僅多了“情況”二字,也沒有同時表述法律設定程序。

(4)司法判決也普遍遵循“事實狀态說”。

如四川省會東縣人民法院《馬登會與會東縣森林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川3426行初11号,判決認為,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應作廣義理解,不局限于國家層面的“緊急狀态”。針對近年來森林火災頻發的情況,為加強護林防火工作,避免森林火災的發生,會東縣人民政府發布的“禁火令”及“森林防火的通告”屬于緊急狀态情況下的決定、命令。公安機關對拒不配合執行該類文件的當事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1項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并無不當。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确定無誤的授權各級公安機關可依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疫情防控中拒不執行緊急狀态下的決定、命令進行治安處罰。《意見》原文:實施上述(一)至(九)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拒不執行緊急狀态下的決定、命令-------等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以上5大真相,童某在法律意見書中都沒告訴大家。

(二)童某單挑“法律設定說”出具法律意見書站不住腳。

童某堅持“法律設定”說來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緊急狀态情況”。即該處“緊急狀态情況”必須是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宣布後按照特别程序廣泛運用緊急權力應對公共危機的一種特殊社會狀态。且不說“緊急狀态”與“緊急狀态情況”不完全相同,即便從現實出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沒有宣布某市進入“緊急狀态”,就等于現實中不存在“緊急狀态情況”嗎?拒絕配合執行防疫決定、命令,是對疫情防控有實實在在的威脅的,可以放任不理嗎?如果要處理,司法上的依據是什麼?法學界确實存在按照“法律設定說”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緊急狀态情況”這種争議,争議能直接當法律運用嗎?

“緊急狀态情況”的法律設定說,實質上是一種形式解釋,在背離某市疫情事實性危急的場景下,如此解釋會得出的一個荒誕的結論。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人如果把法學理論争議當成阻礙抗疫的手段,丢的隻能是法律人自己的臉。

(三)公民應該怎麼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34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作為公民,哪怕對警察執法有異議,也必須先服從公安機關的指揮和命令,然後依法提起行政複議。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為普遍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所以,一切現場對抗公安執法都是違法的,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配合、配合、服從命令,這是忠告。

至于那一張紙與警察對峙的做法,明确的告訴您:違法了。如果你聽信了童某教授這份法律意見書,完了,輕則拘留,重則吃牢飯,影響祖孫三代。

結束語:對于《治安處罰法》中的“緊急狀态情況”,單純按照“事實狀态說”解釋,确實可能強化甚至擴張行政權力;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設定說”解釋,不僅将使該法條成為一紙空文,也将嚴重阻礙抗疫過程中現實問題的處理。在某市疫情實質性危急的狀态下,适度擴張行政權力有現實需求;依據“法律設定說”質疑公安執法,司法昭之心。

依法治國不是法棍治國,也不是訴棍治國;法律人可以挺直腰杆,但要避免成為棍!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